律政司司長談政改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今日(三月三十日)出席一個網台節目後與傳媒的談話內容:

記者:早前葛珮帆議員在立法會有言論指「警察拉人,法官放人」,一個議員說這些話是否恰當呢?

律政司司長︰我要聽實際葛議員當日的說法,她是複述社會上其他人士的說法或是怎樣,你這分鐘問我的問題,我可以說的是,無論社會上有甚麼看法,我絕對相信法庭只會依證據和法律辦事,所以不希望香港市民覺得法庭,或者甚至律政司在處理這些案件或其他刑事案件時,會夾雜任何政治因素,我不希望大家有這個誤會。

記者:昨日張榮順說到因為《基本法》附件裏已提到將來選舉制度可修改,無須中央政府作出承諾,特區政府還有甚麼可增加市民信心,將來一定可再修改條文?

律政司司長:分開三個不同層面來說,第一,在法律上,若不修改或不作表述,是否往後二○一七年落實普選後,就不能再作其他改善和優化呢?這其實一直我們的立場都很清晰。根據《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段,只要保留現時的第七段,往後二○一七年落實普選後,仍然可以再有其他優化,或行多第二步、第三步,這在法律上是很清晰的。我記得以往我出席其他場合亦有說過,這是第一方面。

  第二方面,現時市民或社會上有這憂慮,所以才有剛才這位朋友問是否需要有承諾這個問題。其實承諾可以是一方面,表述可以是另一方面。若然不需要作承諾,意思是不須答應,在法律上,正如我剛才所說的第一方面,已經可以改。但往後在不作承諾或不必要作承諾的情況下,有沒有其他表述,這我們仍然可以考慮。不過用甚麼方式作表述可以最令香港市民放心,這要考慮。大家要明白,若作一個承諾,在法律上一樣有其他考慮,所以,若我們的目的是希望香港市民就這事放心,表述方面我們可以如何做,不一定要去到承諾,這反而可能一方面可做到我們剛才所說的目的,另一方面在法律上更加簡化和沒有其他複雜的情況出現。

記者:你剛才所說,用一種表述而不是承諾,你會寫入政改報告中,抑或官員,無論是中央官員或特區官員以口頭表述方式給予市民信心?

律政司司長:為甚麼會有這個議題出現,確實是如何令市民放心,在二○一七年落實普選後,仍可作其他改善或優化。所以剛才這位傳媒朋友問的問題,確實是非常好的問題。用哪一種方式,我們仍要考慮,要看看第一,哪一個方法在法律上,第一,穩妥,第二,實際上可以最低限度香港市民覺得接受,或說得再好一點,可以令他們放心。至於哪一個做法,其實有不同方式,但最終決定如何,我們仍然在研究。

記者:剛才說承諾會有法律問題,可否說清楚?如中央或特區政府作出承諾,引發出來的法律問題是甚麼?

律政司司長:若我們要作一個承諾,會牽涉承諾的內容、形式,執行上的安排如何,究竟是寫在法律,或不寫在法律呢?不要用現時政改的層面,任何情況下作一個承諾,無論是個人與個人之間,或公司與公司之間,做生意、買賣的承諾,都會有這些法律上的考慮。簡單來說,做生意時有合約上的承諾,已經會有類似的考慮。若把這些法律觀念或法律上要考慮的議題放在政改上,要某人、某君或某個官員作承諾,所有這些問題都會衍生。很簡單,剛才我說的問題已經是第一個問題,找誰作出承諾呢?這些事若純粹在法律角度,先不提政治,純粹在法律角度,我們已經有很多問題要考慮,若再加上政治和實際的考慮,問題會更複雜。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的英文部分。)

2015年03月30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