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談《國家安全法》(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今日(五月八日)上午與傳媒的談話內容:

記者︰請問中央二審《國安法》草案,是否意味可能會用於香港?

律政司司長︰我沒有聽過這消息。正如你剛才所說,現時是審議草案階段,昨天上網的網頁亦說得很清楚,是正在向社會公開徵詢意見。至於會否適用於香港,第一,現階段我沒有聽過這消息;第二,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任何全國性法例若要在香港適用,也要經過一個程序,包括徵詢香港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在現階段,我沒有聽過委員會有被諮詢。另外,可能亦值得考慮的是,香港的制度和內地的法律制度是兩個不同的制度。當然,香港在國家安全上亦有一定角色,但始終制度不同,而且香港《基本法》有第二十三條,所以若要處理這問題,我覺得應根據《基本法》的基礎先處理。

記者:《基本法》二十三條與在《基本法》附件三加入《國安法》,哪個會較可取,或preference會在哪裏?

律政司司長︰大家可能會留意到,昨日在網上見到的草案草稿是一些很原則性的大概念和原則,所以日後究竟如何處理,我相信始終若法律要處理一些國家安全問題,難免會涉及一些具體細節,所以在這情況下,亦正如剛才所說,內地和香港的法律制度不同,我認為始終用香港法律來處理比較恰當。因為最少無論在立法過程,香港可以有諮詢;此外,在制度上,可以與香港法律配合和銜接;第三,在執法上,若然有這法例後,在執法時,始終會由香港的執法機關執法。所以從這幾方面看,若我們要處理這問題,始終在香港的法律框架下做相關工作比較合適。謝謝。

2015年05月08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