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Q19: 立法會十九題︰華懋慈善基金

以下是今日(六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及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的書面答覆:

問題:

  終審法院上月裁定,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華懋基金)是以受託人形式持有數百億元遺產,而不是以無條件饋贈形式接收有關遺產。此外,鑑於遺囑顯示立遺囑人希望將該基金「交託」由該基金以外管理機構監管,終審法院將運用本身固有司法管轄權,為該慈善信託制訂管理計劃。律政司司長在裁決頒布後向傳媒表示,律政司會就遺囑執行安排及細節與有關各方(包括華懋基金)磋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律政司司長跟進終審法院判決時,會否審查該筆遺產過去管理狀況,包括查核及追討所有未獲授權開支;

(二)有否主動調查相關人士在處理該筆遺產時有否疏忽或蓄意甚至串謀違反信託行為;如有,調查進度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律政司司長作為慈善事務守護人,有否監察華懋基金的運作、開支及債務狀況;如有,詳情為何;及

(四)律政司司長有否接觸獲上述遺囑提名為管理機構成員人士(例如國務院總理),以了解他們是否願意及商討如何監管華懋基金;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問題所涉及的已故龔如心的遺產自二○○七年十二月十日起,按照法庭所頒的命令由法庭委任的獨立臨時遺產管理人管理和保存。有關獨立臨時遺產管理人一直由專業會計師擔任。終審法院在本年五月十八日的判決並不影響現任獨立臨時遺產管理人在現階段繼續按法庭的委任履行上述妥善管理和保存該筆遺產的職責,直至法庭另有頒發命令為止。

  就謝偉俊議員的第(一)至(四)項提問,現綜合回覆如下。

  按照法庭的命令,臨時遺產管理人獲授權管理該筆遺產中的財產及相關事務,其主要職責是查明和保護該筆遺產內的財產,包括作出合理及必要的查詢或開展相關法律程序,以及要求任何保管、控制及管理屬於該筆遺產的財產的人士交出及轉移有關財產予臨時遺產管理人,以確保該筆遺產得以妥善保存。

  除非預先得到律政司及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華懋慈善基金)雙方的同意或法庭批准,臨時遺產管理人不得分配該筆遺產,任何未獲授權的人士亦不可擅自動用遺產內的財產。

  臨時遺產管理人作為「法院人員」,須就遺產管理事宜向法庭負責,而法庭亦有權在有需要時向臨時遺產管理人頒布指令。在其職責範圍內,臨時遺產管理人會調查及跟進其知悉的任何有損該筆遺產的妥善保存和運用的不當行為。臨時遺產管理人亦須定期向法庭、律政司及華懋慈善基金遞交報告,交代遺產管理的情況。

  律政司一直關注該筆遺產的管理狀況,並與臨時遺產管理人保持聯繫,包括審閱臨時遺產管理人的定期報告、按情況及需要進一步向臨時遺產管理人了解相關事宜、要求臨時遺產管理人作出跟進和匯報、在有需要時協助法庭處理臨時遺產管理人在過程中提出的法律程序,以及在有需要時就遺產管理事宜向法庭提出申請或尋求指示。

  終審法院剛於五月十八日就龔如心遺囑所作的判決,即華懋慈善基金是以受託人的身分持有該筆遺產,而不是以無條件饋贈形式接收有關遺產,釐清了遺囑在法理上的適當詮釋,為往後執行遺囑提供了清晰的法律基礎和指引。

  律政司司長作為慈善事務守護人,是慈善法律程序的必然一方,並且代表慈善組織的實益權益或宗旨。律政司在詳細研究終審法院的判詞後,會積極跟進龔如心遺囑執行方面的安排及細節,包括繼續與作為遺產信託人的華懋慈善基金保持聯繫及接觸其他相關人士,商討各項跟進工作及在有需要時向法庭尋求指示。

  至於律政司司長有否監察華懋慈善基金的運作、開支及債務狀況等事宜,一般而言,各類慈善組織可以在各自的決策組織下,按照本身的組織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獨立運作。除法例另有規定外,有關慈善組織可自行運作和決定如何向公眾作出交代。除非有充分資料或證據顯示任何慈善組織有可能出現違反慈善信託或行政失當從而損害慈善組織的實益權益,律政司並非主動規管慈善組織的日常管理和營運的「規管者」。

  律政司會繼續密切關注臨時遺產管理人就遺產的管理和保存的工作,以及牽涉華懋慈善基金的法律訴訟,並在有需要時作出適當的跟進,以維護及保障相關的慈善利益。

2015年06月03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