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出席中華司法研究會成立大會暨首屆中華司法研究高峰論壇致辭全文(只有中文)(附圖)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今日(七月四日)在北京出席中華司法研究會成立大會暨首屆中華司法研究高峰論壇的致辭全文︰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周強院長、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法律及司法界的專家、各位嘉賓、女士們、先生們:

  今天我非常榮幸有機會出席中華司法研究會成立大會暨首屆中華司法研究高峰論壇,與眾多的司法和法律專家進行交流。

  國家現在全面大力推動依法治國。中國法官協會在這個時候牽頭成立中華司法研究會,促進兩岸四地的司法和法律交流,確實是為中華司法歷史翻開新的一章。今年的論壇,以「中華司法的歷史、現狀與未來」為主題,既有實際價值,也有歷史意義。容許我借這個機會,簡短地分享一些個人看法,希望大家指教。

法律、司法配套與發展的關係

  法律和司法制度與社會的發展不容置疑。很多的研究也顯示,一個地方的法律和司法配套與其經濟發展有密切的關係。世界銀行每年公布的「全球治理指標」(註一),當中包括法治指標,重點關注合同執行、產權的保障、執法人員與法庭的素質,及犯罪行為發生的機會。此外,不同的國際機構在評估一個地方的競爭力的時候,考慮的因素也包括法律配套及解決爭議制度的成效(註二)。

  國家現在是世界經濟發展的火車頭。台灣、澳門和香港在經濟發展上也各有特色(註三)。此外,「一帶一路」的發展概念和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的成立,意味着發展機遇將更多元化、更國際化。要讓中華地區的經濟和競爭力維持良好發展,法律和司法的配套工作非常重要。相關的配套主要可分為區內和區外兩大類。

區內司法、法律合作

  兩岸四地之間進行司法合作的需要不容置疑。經過多年努力,民商事司法方面的合作得到了良好的發展(註四)。另一方面,雖然香港與中華區內其他地方在共同打擊跨境犯罪方面,已在執法機關的層面建立合作安排,但商訂刑事司法合作的需要仍很迫切。

  兩岸四地分屬不同法域,實行不同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有着不同的法律傳統和文化。在這情況下,要形成一個符合各方情況的刑事司法合作模式,確實不容易。總結過去的經驗,在推展區內刑事司法合作的時候,應考慮三大原則。

「一國兩制」

  首先,香港是依據國家《憲法》第三十一條而設立的特區。香港的《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和「一國兩制」的原則而制定的全國性法律,具有憲制性法律地位。據此,香港與中華區內其他地方開展刑事司法合作,必須嚴格遵照《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和遵循「一國兩制」的原則。

適度借鑒國際經驗

  第二個大原則是適度借鑑國際經驗。兩岸四地之間的司法合作,是區際(即地區與地區之間)的合作,而不是國際(即主權國與主權國之間)的合作。一國之內不同法域、不同法律體系之間在刑事法律領域的協調,國際上也有先例:美國(註五)和澳大利亞(註六)便是其中的例子。歐盟也就成員國之間的刑事司法合作制定了規定(註七)。但區際合作與國際合作存在根本性的差異,因此,兩岸四地之間的刑事司法合作,不可能完全照搬國際合作模式。

  在這情況下,兩岸四地開展刑事司法合作,必須開拓新思路,尋求符合四地法律制度和實際情況的合作模式。舉例來說,國際刑事司法合作,一般也是基於國家主權原則,在對外提供協助方面設定條件,包括「軍事犯罪不予協助」、「雙重犯罪」、「政治犯不移交」、「本國國民不移交」等(註八)。這些原則有部分明顯不可能適用,另一些則涉及複雜和敏感的法律和政治問題,還需要就個別安排作進一步的具體研究。

先易後難、先急後緩

  第三,由於各地的法律制度、社會情況等方面也有不同,涉及的法律和其他問題也相當複雜,因此可考慮沿着「先易後難、先急後緩」的原則,先就複雜性和協商難度較低、而且需要比較迫切的事宜達成安排,作為進一步推展區際刑事司法合作的基礎,再經過持續的研究和累積經驗,促成其他較複雜安排的早日商定。

實體法方面的合作

  以上說的民事和刑事司法互助,均是司法程序上的安排。雖然兩岸四地會繼續維持自己的法律,但這不代表在實體法方面完全沒有合作的空間。舉個例,每個地方也有自己的仲裁法,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註九)仍很受歡迎,也有很多國家採用。此外,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的眾多國際私法公約,也是解決國際私法問題的榜樣。類似的示範法或國際私法公約等安排,是未來兩岸四地法律和司法長遠合作可探索的模式,值得進一步研究。

區外司法、法律合作

  兩岸四地之間的法律、司法合作確實十分重要,但也應同時考慮兩岸四地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和司法合作。

  相比從前,現今的世界變化得還要快。背後的原因相當複雜,但全球化、地域融合和科技創新這三股力量是箇中的主要原因。這三股力量也突顯了國際私法的重要性,情況比當年工業革命推動國際私法的發展還要厲害。此外,比較法的角色也越來越重要,原因是在全球化的環境下,不同地方面對的法律問題往往有共通之處。在這世界大趨勢下,兩岸四地的法律、司法研究工作,不可能不同時重視國際私法與比較法的研究。

  我們一方面要維持各自的特點,不斷改革,以應付各自的需要;但另一方面也要考慮與國際法律的接軌,從而令國際社會在國際商貿和打擊國際刑事活動等不同領域,對中華地區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有信心。

  此外,現在的國際法規,包括國際私法的原則和國際商貿的法律規定,絕大部分也是西方國家從她們的角度和因應她們的需要而制定。國家現在在國際舞台的角色越來越重要,兩岸四地可以聯手推動國際私法、國際商貿法等國際規則的發展,令這些規則更能兼顧整個中華地區的需要。當中特別應該看重的,包括國際商法和國際仲裁法規兩個範疇。換言之,兩岸四地聯手增強中華法律和司法系統在世界舞台(特別是國際法律、司法舞台)的話語權和影響力,應是發展方向之一。

總結

  最後,我希望中華司法論壇能成為一個恆常的交流平台,推動司法和法律合作邁向更深層次的發展。我再次多謝大會給予我這次寶貴的發言機會,並祝願論壇取得圓滿成功。謝謝大家。

註一︰World Governance Indicators (WGI)

註二︰例如瑞士洛桑國際管理發展學院每年發布的全球競爭力排名(IMD World Competitiveness Rankings)

註三︰根據國際貨幣基金會及世界銀行的資料,二○一三年內地、台灣、香港及澳門國內生產總值合共為103,070億美元,相當於美國同期的國內生產總值的61%、歐盟的57%,以及亞洲新興及發展國家的75%。外國直接投資方面,根據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所發表的環球投資報告,二○一四年內地及香港在全球外國直接投資的流入分別為1,290億美元及1,030億美元,世界排名分別為第一及第二位。

註四:其中,內地與香港已訂有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相互執行仲裁裁決,以及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香港與澳門則訂有相互執行仲裁裁決安排。此外,香港終審法院在二○○○年作出的一個判決,為香港法院在執行與認可台灣地區的民事判決訂立了一些指導原則。此外,《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亦是一重要例子。

註五:例如,《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第四條第一款 (Article IV, Section 1)規定:「每個州對於他州的公共法令、案卷和司法程式,應給予充分信任和尊重。」(Full Faith and Credit shall be given in each State to the public Acts, Records, and judicial Proceedings of every other State.)該條第二款第二項(Section 2, Clause 2)進一步規定:「在任何一州被控犯有叛國罪、重罪或其他罪行的人,如逃脫該州法網而在他州被尋獲時,應根據他所逃出之州行政當局的要求將他交出,以便解送到對犯罪行為具有管轄權的州。」(A Person charged in any State with Treason, Felony, or other Crime, who shall flee from Justice, and be found in another State, shall on demand of the executive Authority of the State from which he fled, be delivered up, to be removed to the State having Jurisdiction of the Crime.)

註六:澳大利亞聯邦關於州際送達刑事司法文書、人員逮捕和移交、執行罰金刑罰等的立法,可見其一九九二年《司法送達和執行法》(Service and Execution of Process Act 1992 (Cth))。關於澳大利亞州際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可見各州相關立法,如新南威爾士州一九八二年《囚犯(州際移交)法》(Prisoners (Interstate Transfer) Act 1982 (NSW))、維多利亞州一九八三年《囚犯(州際移交)法》(Prisoners (Interstate Transfer) Act 1983 (Vic))等。

註七:這其中包括歐盟理事會二○○二年六月十三日《關於歐洲逮捕令和成員國之間移交程式的框架決定》《Council Framework Decision of 13 June 2002 on the European arrest warrant and the surrender procedures between Member States》、歐盟理事會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關於為歐盟執行目的對施加剝奪人身自由的監禁刑罰或措施的刑事判決適用相互承認原則的框架決定》《Council Framework Decision of 27 November 2008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mutual recognition to judgments in criminal matters imposing custodial sentences or measures involving deprivation of liberty for the purpose of their enforcement in the European Union》等等。

註八:可參考香港二○一三年三月四日與捷克簽訂的《關於移交就刑事法律程序而被通緝的人的協定》第三條(「罪行」,指雙重犯罪)、第四條(國民的移交)、第七條第(1)款(政治犯罪)、第七條第(2)款(一事不再理)、第十七條(特定罪行及轉移交)等規定。協定中、英文本可見於《逃犯(捷克共和國)令》(香港法例第503章,附屬法例AI頁)中的附表。

註九: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2015年07月04日(星期六)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今日(七月四日)於北京出席中華司法研究會成立大會暨首屆中華司法研究高峰論壇,並發表主題演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