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不會參與聯署行動

律政司發言人今日(七月二十一日)表示,律政司司長辦公室近日收到若干信件,要求律政司司長參與近日由一群香港法律界人士發起的「聲援被捕內地維權律師聯署行動」(該聯署行動)。此外,律政司司長辦公室亦留意到有言論指律政司司長於本年五月曾參與民間簽名活動,因而質疑司長為何不參與該聯署行動。以下是律政司司長辦公室發言人的綜合回應:

  首先,《基本法》第2條訂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以上權力分別由特區政府、立法、司法機構行使。特區政府官員(包括律政司司長及其他司、局長)的權力來源亦是《基本法》,其職務和權力因此只限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特區官員不應超越其權限,干涉特區以外(包括內地)的事務。

  第二,在「一國兩制」的大原則下,特區和內地官員理應互相尊重彼此制度,及自行處理屬於各自管轄的範疇。香港市民不希望內地官員干預特區自治範圍的同時,香港官員也不應干涉純屬內地範圍的事務,否則不利「一國兩制」持續和健康的發展。

  第三,律政司司長在本年五月參與的民間簽名活動,旨在支持落實普選行政長官。作為政改諮詢專責小組三人組的成員,律政司司長參與該簽名活動完全符合其職責和身分。最重要的是,本年五月的簽名活動並不涉及評論或干預內地事務,與該聯署行動在性質上存在根本差異,不能因兩者同是簽名活動便隨意混為一談。

  基於以上理由,律政司司長維持不會參與該聯署行動的決定。

2015年07月21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