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談檢控工作(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今日(八月十九日)在北京出席「香港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研討會」後,與傳媒的談話內容:

記者:昨日有幾名「佔中」的學生領袖被起訴煽動罪行,可否解釋這罪名的理據是甚麼,以及為何只起訴這幾人,會否「佔中」三子或學聯其他成員也會被起訴?以及現時的調查階段為何?

律政司司長:我想大家都知道,整個「佔中」過程開始後,大概三個月的「佔中」過程中,出現很多涉及違反刑事罪行的個案。在這方面,警方要就每一個案調查,提供給律政司的資料,坦白說是非常非常多,所以我們的同事要逐一處理。可以說,在過去一年,我們刑事檢控科的同事要處理的案件非常多,所以我們是逐步處理每宗案件。大家會看到,過去這幾個月,在不同時間有不同案件,我們研究資料後,決定適合或需要檢控的,我們便作決定;另外一些,我們看完資料,覺得不應該檢控的,我們亦通知相關當事人,不會作出檢控。

記者:有四位參與佔領的人士被控非法集結和刑毀,其後法庭判處他們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滿意提出覆核,會否意味律政司心裏有數,如被捕者的刑期不符合你們的要求或預期,也會提出覆核刑期?提出覆核刑期的標準是甚麼?

律政司司長:我想這位傳媒朋友談及的,是早前一宗涉及衝擊立法會的案件,我們其後提出了刑期覆核的申請。那次我們認為看過個案的資料後,包括事情發生經過、當中涉及的行為性質,包括暴力成分,我們認為判處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因此我們認為在法律原則及阻嚇作用方面,有改善空間,所以我們在這方面向法庭提出申請刑期覆核。至於標準為何,我相信我們希望可以在覆核有結果後,再看法庭如何處理這類案件。若有需要,要視乎覆核的結果,會否再有進一步的跟進,才能說往後其他案件應該如何處理。申請覆核的其中一個原因,正是希望可以有機會在法庭透過司法程序,澄清這類刑事罪行的判刑準則應該如何,希望在法庭有一個較充分的機會處理。

記者:這時候提出檢控,起訴那麼多學生,會否與區議會選舉即將開始有關?會否是政治檢控?

律政司司長:區議會選舉或其他選舉與律政司的檢控工作完全沒有任何關係,而且剛才已說過,過去這一年,真的很多案件,所以我們逐步逐步處理。時間上,我們沒有與任何選舉,包括區議會選舉掛鈎。若你說是政治檢控,若真的要政治檢控,可能會有人說為何這麼久才檢控,而不快點呢?所以希望大家不要動輒便用「政治檢控」這名詞形容這些檢控決定。我可以很肯定向大家說,我們刑事檢控科的同事和我自己在作出這些檢控時,不會加入任何政治元素,在整個過程中,亦沒有任何人向我們提出任何政治施壓,我希望重申這一點,亦希望跟大家說清楚。對整個刑事檢控制度,若動輒就說有政治檢控,我覺得這不是很健康的看法,亦不是很客觀的看法。最重要的是看事件,大家認為這樣的事件發生了,在法律角度、在刑事檢控角度,是否有足夠證據應該檢控。而不是說某些人,因為他是某些身分,無論是一般人士、學生的活躍分子或議員,因為他有特殊身分,所以一旦遭受檢控,便以「政治檢控」這扣帽子的方式形容。這對檢控制度長遠來說,不是健康的看法,亦很坦白說,對我們檢控科的同事絕不公道。

記者:七名警員涉嫌毆打人的案件,目前進展如何?何時才會作出檢控決定?

律政司司長:案件涉及的內容可以分為兩方面,一方面是曾(健超)先生本身的行為,另一方面是七位警方人士涉及的行為。因為相關的關係和程序,亦因為這個案的敏感性,所以我們向外間索取了一位獨立御用大律師的意見。現階段仍有一部分的法律問題,我們仍在等候這英國御用大律師的意見。得到意見後,我們便可以根據他的意見決定如何辦事。

記者:預計何時?

律政司司長:我在出發前已閱讀同事給他跟進的文件,因我來了這裏,所以未有消息這位英國御用大律師有否回覆、估計何時回來,我相信不會太久,但要視乎這位英國御用大律師現時的工作安排是很繁忙,或是可以盡快。

記者:告或不告或是怎麼樣?

律政司司長:若意見是很清晰,沒有需要再要求香港警方提供任何其他資料,我相信可以做一個決定。但我強調,要視乎英國御用大律師的意見內容如何。若沒其他跟進事件,我們相信可以盡快作出決定;但若有其他跟進,則要視乎跟進的工作內容而定。謝謝。

2015年08月19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