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談《基本法》及檢控事宜(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今日(九月十六日)與傳媒的談話內容:

記者:饒戈平昨日在北京見記者,指不是所有法官對《基本法》都有全面的了解,又說「三權分立」不符合《基本法》,但李國能和馬道立這兩個首席法官都肯定「三權分立」在香港政制的重要性,你認為兩者哪個說法較重要,以及符合香港現時的情況?

律政司司長:我想最重要的是《基本法》處理我們的政治體制,以及確立我們的行政機關的權限、立法機關的權限,以及司法機關的權限。特別重要的一個核心價值是,司法獨立在《基本法》寫得非常清楚,這一點我相信香港政府,或整個香港社會都非常重的,而且一直以來,無論是九七前、九七後,司法獨立在香港得到保障,我認為這一點最重要。至於「三權分立」這說法,在學界亦有不同意見,這詞彙的正確理解應該如何。例如其他國家在一個主權國家之下,用的「三權分立」的說法,香港不是一個主權國家。但正如我剛才所說,在《基本法》下,亦將三個不同機關,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權力寫得非常清楚。我覺得現在再討論哪個說法正確,哪個說法有偏差可能已不是最重要的意義,最重要的意義是香港始終有《基本法》,而在《基本法》裏,三個不同機關的權力分配,和相互之間的關係,包括行政機關一直受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監管和監察,這是非常清楚的,社會上不需有這些憂慮。

記者:剛才提到「三權分立」在學界有不同理解,但你作為律政司,如何理解「三權分立」?饒戈平亦說到,「三權分立」不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那是否所有法官都是誤解《基本法》?你如何理解?

律政司司長:我看電視,饒戈平教授不是說所有法官誤解《基本法》,我相信這不是他的意思。至於說法官判決案件時,有沒有誤解,我以前也說過,在合法的情況下,每個人都能表達自己的意見。但我認為,香港的法官是根據《基本法》和普通法判案。而且在某一些判詞中,確實用了英文separation of powers這字眼,這字眼很多時翻譯為「三權分立」,但這字眼亦要看相關的判詞內容,究竟在甚麼範疇下使用。很多時當法官說separation of powers「三權分立」的時候,他們的重點是說司法獨立。

記者:之前的刑事藐視法庭案,律政司不提出上訴,為何有這決定?是否會盡快重新提出對十七人的檢控?

律政司司長:正如我們昨日發出的聲明已解釋,我們平衡了兩方面的處理手法,一方面我們是否應上訴,這裏我說詳細一點,自從事件出現後,社會上很可能出現一些誤解,以為法律條文很清楚寫出多少天內須提交某一份文件。但如你看條文,並不是這情況,而條文的相關字眼,香港和英國的相關文憲和判例,確實有完全相反處理的方法和理解。亦是這原因,為何我們在昨日的聲明裏解釋,若我們上訴,可釐清一些法律上的問題,包括相關法例的正確詮釋,相關法例之間有沒有矛盾的存在,及法庭處理刑事藐視法庭程序時,權限實際上有多大。這些法律問題,我們內部做過研究,亦諮詢過獨立資深大律師的意見,確實認為有澄清的必要。但我們當然不能單純從澄清法律觀點的角度看,因為事實上涉及十七名人士;我亦要考慮作為律政司司長,我在處理刑事藐視法庭時的責任,與一般的刑事檢控確實有分別。英國的判例說得很清楚,就是律政司司長或同等官員,在處理刑事藐視法庭時,他的功能和角色與「法庭之友」的角色很相似。換言之,當我們發現社會上出現可能構成刑事藐視法庭的情況,我們有責任通知法庭,由法庭自行決定,因最終有沒有藐視法庭,始終要交給法庭處理。在這大前提下,我們認為其中一個重要考慮,是讓法官盡快處理這事,而盡快處理這事亦對該十七位相關人士,令他們不需再因這事延誤而有壓力或有其他影響。考慮到兩方面,即上訴的好處和壞處,以及不上訴而重新展開程序的好處和壞處後,平衡所有觀點,我們最終決定就這十七位人士,我們不會上訴,但我們昨天的聲明已說得很清楚,往後如有適合的機會、適合的案件時,我們仍希望可以澄清那些法律條文,因為該些法律條文現時不清晰的地方,最終也要處理。謝謝。

2015年09月16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