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談《基本法》(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今日(九月十六日)出發前往印尼雅加達推廣香港的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前,與傳媒的談話內容:

記者:……過去法官判案時引用「三權分立」是否正確?

律政司司長:我想有幾點,第一,法官一直根據《基本法》和香港的法律來判案,至於判案的結果如何,大家可以有不同的看法,我以前亦說過,大家可以在合法的範圍內評論法官的判決。例如在其他範疇,香港也好、英國也好,其他國家也好,很多學者或其他法律界人士也可以在法律文獻中,對某些判決或某些法官的決定發表其意見。所以評論對與不對,每人也可以有其自己的看法,我不會概括地說法官過往對與不對,在現階段可能不是太合適作一個那麼概括的決定。

記者:馬道立剛才提到……包括香港有獨立的司法權和人人平等,可否演繹為不存在特首有超然的地位?

律政司司長:我想要分兩方面來看,我在星期一說過,如果從政治體制,即《基本法》第四章來看,香港《基本法》寫得很清楚,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的首長,該條文亦清楚說明行政長官代表香港特區。第二,《基本法》第六十條亦說得很清楚,就是作為行政機關,特區政府的首長是行政長官。在這兩方面而言,行政長官的地位是首長的地位。但你剛才說的問題是另一個角度,《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分得很清楚,行政機關有其條文,立法機關有其條文,司法機關亦有其條文。亦如我今早在另一個場合說過,最重要是司法獨立和司法機關的權力在《基本法》非常清楚。你剛才所指馬法官今日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亦是《基本法》一個很清楚的精神,其他的法例亦有彰顯這個精神。所以可以說這幾天就張曉明主任演說的一些討論,我個人認為核心關鍵的地方是行政長官作為我們特區政府的首長,究竟是否不受其他監管,是否如有人說的「土皇帝」?我認為這是問題的核心,在這方面《基本法》的寫法非常清楚,實際運作亦非常清楚,就是行政長官作為行政機關的首長、作為特區的首長,一直受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監管,亦要遵守香港的法律,並不會超越香港法律或司法機關的權限,這亦是行政機關一直受立法和司法機關的監管,所以我認為在這一方面的情況非常清楚,大家亦不需要有任何擔心。

2015年09月16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