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高等法院規則(修訂)(第3號)規則》和《2015年區域法院規則(修訂)規則》刊憲

《2015年高等法院規則(修訂)(第3號)規則》和《2015年區域法院規則(修訂)規則》今日(九月十八日)在憲報刊登,並將於十月十四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該兩條修訂規則旨在對《2012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為香港的律師行引進有限法律責任合夥模式的訴訟,訂立相關的法院程序規則,從而使該修訂條例中的相關條文得以在可行範圍內盡快實施。

  有限法律責任合夥能保障合夥人,當他自己沒有犯錯的情況下,無須就該行其他成員的專業失責行為而負上個人法律責任。

  目前,《高等法院規則》第81號命令及《區域法院規則》第81號命令(統稱為「第81號命令」)所載關於合夥人的訴訟程序規則,主要適用於普通合夥而非有限法律責任合夥。修訂「第81號命令」可使《2012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有關有限法律責任合夥的條文得以實施。

  律政司已諮詢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的意見,兩者均對有關修訂規則沒有異議。

2015年09月18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