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談南丫海難刑事檢控事宜(一)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昨日(九月三十日)與南丫島撞船事故死傷者家屬會面後,與傳媒的談話內容:

律政司司長︰各位傳媒朋友,時間不早了,所以我簡單跟大家說剛才的情況。今晚與家屬會面主要處理兩方面的問題,第一是刑事檢控問題,或者說刑事檢控前,首先說一說,大家記得二○一三年時,倫明高法官處理調查委員會的報告,當時因為已有兩位船長已面對刑事的程序,當時有部分內容遮蓋而沒有公開。當時我們的解釋是擔心兩位船長的刑事程序會有影響,所以相關的內容需要遮蓋,而我們承諾在適當時候會檢討。我相信大家可能也知道今日下午約七時三十分,我們與家屬會面時,我相信政府發了新聞稿通知大家該報告所有的全面內容,即是說在無遮蓋的情況下已上載政府新聞處的網頁,原因是我剛才所說的,當時擔心會影響到的刑事程序,現在已再沒有這個擔心。因為兩位船長,第一,已經過審訊被定罪;第二,其中一位曾申請上訴推翻判決的,最後亦決定放棄,現時剩下的只是判刑的上訴。就判刑的上訴,我們考慮過情況,徵詢法律意見後認為不會對餘下來的上訴有影響。鑑於這情況,我們決定公開整份倫明高法官當時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剛才亦在開會時與家屬提及這件事。

  第二方面,大家記得上次我們與家屬見面時,我們與家屬說,刑事檢控科的同事內部的審視結果,除了已展開了的兩個刑事司法程序,不會有新的刑事司法程序展開。上次亦解釋了,這是因為我們認為證據不足夠。上次家屬有一個要求,可否外聘外面的獨立大律師重新審視。我們之後考慮過,同意了家屬的要求,所以我們後來聘用了布思義資深大律師,Mr Andrew Bruce Senior Counsel重新審視。今日最主要一部分是布思義資深大律師亦有出席今次會面,由他親自向家屬解釋他看過所有相關資料和證據後,同意律政司刑事檢控科同事上次的結論。換言之,雖然我們認為事件當時一定有些問題存在,但我們無辦法,我們一定要根據法律做事,一定要根據刑事《檢控守則》辦事。因為法律要求相當高,所以今次在我們不想看見的情況下,找不到足夠證據可以令我們展開相關的刑事檢控。

  曾經有家屬跟我們說,要求因為事件涉及多條人命,可否將現時已有的證據拿上法庭,由法官作一個定斷,令家屬有一個安心。我們明白家屬為何會提出這個要求,但因為我們始終要堅守法律上的做法,正如我們在其他場合也清楚說過,所有、所有的刑事檢控程序,我們也要跟從刑事《檢控守則》,也是要看兩個主要元素:第一,有沒有足夠證據,令我們有一個合理定罪機會;第二,就是公眾利益。在這次事件,若我們有足夠證據,公眾利益絕對不是一個問題,問題是我們找不找到足夠證據。在過去,律政司刑事檢控科的同事與警方跟進這事件的同事其實來來往往很多次,他們給我們資料,我們也說可否在某些方面再進行調查,再要求找一些資料,無論是時間關係也好,因為時間較長、年期較長,或其他原因,最後回來,我們收到的報告也是說,不是所有我們希望有的證據也找到。原因可能有很多,客觀的或其他原因,我們現階段不可以一一推算,但最終說無論我們自己內部分析,或布思義資深大律師外面從一個獨立的角度審視,不幸地,最終我們也不能找到足夠證據令我們可以作出進一步檢控工作。當然,剛才會面時,我們亦向家屬解釋,這方面的訴訟沒有時限,換言之,若有新證據出現,律政司亦會繼續遵守《檢控守則》裏持續審視的責任,若有新證據,我們會再看。至於布思義資深大律師的意見,或他剛才所解釋的詳細內容,我在此不向大家說了。但開會時,我們準備了兩份文件,一份中文,一份英文,我相信我的同事現在可以派發給大家,那裏已節錄了布思義資深大律師剛才和家屬所說的了。

  另外,第三方面剛才亦有和家屬說的是,除了已完成就兩位船長的刑事程序,除了剛才布思義資深大律師向家屬解釋的,另外仍有第三部分的刑事調查,就是涉及相關船公司的調查。這方面,我們剛才在會上與家屬解釋,事件我們一直仍然與警方跟進相關調查,直至今日開會前,刑事檢控專員仍與警方接觸。若往後有進一步結果,我們會再向大家披露,但因為現在這一方面的刑事調查仍然進行中,所以不方便在此作進一步的討論。

  第四方面,我們有與家屬說的,就是紀律聆訊。因為運房局(運輸及房屋局)的報告建議就共十三位人士開展紀律程序。就這十三位,因為有兩位牽涉在已經展開了的刑事程序,所以根據一貫做法,公務員事務局暫時會擱置他們的紀律聆訊,直至相關的刑事程序終結。撇除這兩位之外,這十三位中,有一人的紀律聆訊已正式展開。另外,還有餘下的十個case,十個個案,律政司亦已因應公務員事務局的要求,將所有他們要求我們提供就這十個個案的法律意見亦已提供。我們亦明白家屬對這事件的重視,所以今日開會前,我們亦與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談過這問題,他亦同意盡快展開相關紀律聆訊。

  最後亦與家屬談過運房局的內部調查報告。有家屬要求可否在沒有展開民事索償的程序下,可以看到報告。古太亦就她已展開的程序提出意見。就前者,即家屬的要求,我們同意重新審視有沒有可能,因為現時的情況與當初有少許不同,我們答應在再審視情況後,約一個月的時間內給予他們一個書面答覆。就古太已經展開的程序,我們表示因為不合適在剛才的會議上作一些具體討論,但我們建議,若他們認為合適,律政司同事非常樂意與他們的代表律師見面。簡單來說,以前已說過多次,古太的民事訴訟其實一開始雙方的律師就法律和申請的基礎,大家已有一個共識,而且入法庭的文件、最終雙方簽的文件中亦說得很清楚,上次開會時亦跟他們說得很清楚,在有需要時律政司會依據法律作部分內容的遮蓋,而最後我們提交的,根據法庭的命令向古太提交的那份報告,其實亦徵詢過外間獨立的資深大律師,即另一位民事資深大律師的意見,就相關的內容認為在法律的需要下作出遮蓋,然後才向古太提供,所以並不是因為我們律政司就某些部分有些隱瞞的原因,絕對不是這樣,而是我們作披露時,作為政府亦要根據相關的法例,包括私隱和其他相關的法例,也要因應往後有可能出現的紀律聆訊這幾方面作出平衡,然後符合法例上的要求。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的英文部分。)

待續

2012年10月1日南丫島附近撞船事故(事故)-就對海事處人員的檢控決定之理據簡介..

2015年10月01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