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談南丫海難刑事檢控事宜(二)

記者:其實已經決定不會再檢控其他海事處人員,為何不考慮現在公布那個內部調查報告?為何會在與家屬會面時,選擇在這個時候公布倫明高法官的獨立調查報告?

律政司司長:第一,倫明高法官的報告,其實一開始時我們已經說,為何有部分內容當時不能公開。當時亦解釋得很清楚,因為已經有兩名船長被刑事起訴。但同一時間,當時的刑事檢控專員和現在的刑事檢控專員亦在不同場合說過,我們會因應不同階段的發展檢視究竟是否仍需遮蓋相關內容,我們當時作出這樣的承諾。所以當我們收到通知,原先被定罪的其中一位船長最後決定放棄不就判決上訴,而只就刑期上訴,之後我們再審視這個問題,和看看其他仍然有或已展開的程序,會否因為我們公開整份倫明高法官的報告而有影響。在審視所有相關的議題,和考慮相關法律觀點後,我們認為風險已沒有了,所以亦因應當日我們所說的,或履行我們當日的承諾,主動將整份報告公開。當然,今日我們有機會和家屬見面,跟他們解釋整個不同部分或不同範疇的刑事調查,我們認為今日亦是個好的機會向家屬解釋我們的最新工作和其他刑事調查的情況,所以我們認為今日是個好的機會,最少我們可以和家屬有一個機會面對面解釋,然後將整份報告公開。

記者:司長,想問家屬正在爭議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之前水密門是否存在,因為已無資料或可能口述,資料不存在以致證據不足,這是最大的問題。現時除了只可以說證據不足外,是否沒有任何法律可以制裁這件事的發生?有沒有人需要負上任何責任?除了現時可以告海事處兩位職員之外,是否有其他法律途徑?

律政司司長:其實可以考慮的法律途徑我們現時已經考慮過,現時大家手上的文件集中說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其實其他相應或可能可以考慮的法例和法律,在我們刑事檢控科的同事,或是我們外聘的獨立資深大律師其實也有考慮。但我相信大家也明白,去到法庭或我們決定要檢控時,其中最主要的兩個元素,第一,我們引用甚麼法律;第二,決定引用甚麼法律後,我們有沒有這些法律條文,或這些普通法下所要求的證據的元素。今次我們是在考慮所有有可能可以用的法律後,覺得可以最有機會用得到的,就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但遺憾的是,雖然我們覺得整件事是有問題的,但遺憾的是基於種種原因,現時警方交給我們的資料,我們認為不可以足夠。大家也明白,香港有分工,調查由執法部門進行,我們做的是分析相關資料,所以剛才有家屬提議可否向公眾要求有新證據的人可以出來幫忙,甚至有人說過懸紅。我說我們作為律政司,我們不會反對這些做法,但一般來說,懸紅不是律政司會做的。我想大家也會知道,其他案件如果懸紅,也會由警方去做,所以這個我們不反對,但我們不可以在我們的職權範圍內做這些事。但我重申,如剛才所說,若日後有新證據,我們會根據《檢控守則》,我們會履行我們持續檢討每件case(案件)的責任來審視會否有改變了的情況,令我們可以進行檢控。但現階段我們始終要下一個結論,現時的結論是沒有足夠證據。

記者:你未答為何已決定不再檢控其他海事處職員,但也不公開內部調查報告。

律政司司長:其實剛才已解釋,我想你可能未必留意到。剛才已說,我們一向的說法,主要來說有三個部分。第一,是私隱問題,這也是為何我剛才說我們曾聘用外面獨立民事資深大律師,他亦曾在這方面提供意見,這確實亦是說若在現階段公開報告,或即使用法庭的訴訟也好,若披露某些個人資料,政府有可能違反相關法例,這是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就是將會展開的紀律聆訊,這方面會否有影響呢?我們在剛才的會面中,亦曾討論這原因。第三個原因,以前有說過,但因為經過今晚的解釋後,已不再適用,因為以前我們擔心若有其他新的刑事程序展開,我們也會擔心有影響,但因為我們今晚已說明,就是說我們認為已無證據,所以第三個理由,以前說的主要三個理由的第三個,現在已不是我們考慮之列,但第一和第二個仍是我們擔心的。但如我剛才說過,有家屬要求我們重新檢視,我們也願意重新檢視這情況,會否可以有新的辦法令家屬不需要開展民事申索程序下,也可以有機會看到這報告。我們亦知道他們很渴望看到這報告,所以我們同意再審視這問題,亦表示會在一個月內給他們一個書面答案,這個其實在會議上已說明。謝謝。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的英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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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01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