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不會就藐視法庭案判刑提出上訴的回應

律政司發言人今日(十月十四日)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

  根據在二○一五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命令,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區慶祥就《蘋果日報》和《爽報》的東主/出版人及其編輯(合稱「被告人」)之藐視法庭程序(高院雜項案件2013年第1851及第1852號)判處合共550,000元的罰款作為刑罰。被告人同時被命令按彌償基準計算方式支付律政司司長的訟費。

  有關的藐視法庭程序源於二○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一)分別在《蘋果日報》和《爽報》刊登當時訪問周凱亮(即當時因兩宗兇殺案被拘捕及起訴的被告人)的內容;及(二)在《蘋果日報》網頁存放的一段有關《蘋果日報》記者在周凱亮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期間進行採訪的短片。該等出版物出版之時,周凱亮涉及的刑事司法程序仍在進行中。

  法官區慶祥在公開聆訊判罰被告人時指出他們所犯的藐視法庭罪嚴重,刑罰須反映案件的嚴重性。在判處罰款而未有對編輯判處監禁時,法官已完全知悉及考慮到該等刊物出版時的相關情況及過往同類案件的判罰。此外,法官亦考慮了相關的求情因素,包括:(一)被告人很早已為藐視法庭罪承認責任;(二)被告人毫無保留的道歉;(三)被告人沒有故意影響公平審訊的意圖;及(四)當時仍在進行中的刑事司法程序沒有因此受到實際影響。另外,法官亦恰當地被知會《蘋果日報》的編輯及其東主/出版人分別於一九九七年及二○○○年曾因出版物而被裁定藐視法庭的紀錄。

  在判處刑罰後,律政司司長已慎重考慮應否就有關刑罰提出上訴(包括在本案的情況下應否針對編輯判處監禁的問題)。為上述目的,律政司司長亦曾就是否有足夠理據就上述刑罰提出上訴向獨立資深大律師及大律師尋求意見。

  經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適用的法律原則、過往同類案件的刑罰、本案的證據及獨立資深大律師和大律師的法律意見),律政司司長認為沒有足夠依據就有關刑罰提出上訴,包括沒有足夠依據顯示:(一)法官犯了任何法律上的錯誤;(二)法官判處的上述刑罰偏離同類案件的正常判刑範圍。

  在此情況下,律政司司長別無其他可行選擇,決定不就法官區慶祥判處的上述刑罰提出上訴。

2015年10月13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