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談涉及曾健超及七名警員的案件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今日(十月十五日)就涉及曾健超及七名警員的案件,與傳媒的談話內容:

律政司司長:各位傳媒朋友,我相信大家也知道今日警方正式向曾涉及襲擊曾健超先生以及曾健超先生本人的八名人士,正式起訴,亦會在下星期一下午到法院正式提堂。我留意到下午有些傳媒報道指今次的處理方法有淡化七名警員罪行的手法,亦有說今次警方高調預約曾健超先生是一個政治公關工作,甚至亦有再說這是政治打壓。我希望在此澄清,第一,預約曾健超先生是一個慣常的做法,亦在警方和律政司方面無任何高調的行動,警方和律政司沒有將預約這消息向外公布,所以如果有人高調將這消息公開的話,這不是警方,亦不是律政司。

  第二,為何會是同一日拘捕以及同一日起訴,亦刻意安排同一個時間,即星期一下午,是因為整件事,無論是曾健超先生涉及的控罪,和該七名警方人員所涉及的控罪,是在很短的時間內發生,可以說是一系列事件裏的不同階段,所以在這情況下,我們亦諮詢過資深大律師和御用大律師,處理這情況時應如何做,以及刑事檢控專員亦考慮過相關的安排,如何最妥善,最終我們得出的結果就是,為了公平起見,同日起訴,然後安排同日到法院,令若曾健超先生也好,或該七名警務人員的律師代表,若有任何陳辭,希望跟法庭說,如果審訊或相關的刑事司法程序,其他涉及的程序問題或其他安排,他們可以有機會第一時間可以同日向相關法官作適當的陳辭。這安排,我們認為對大家、對八位都是公平的,亦是因為這樣的法律和刑事司法程序的相關觀點考慮後,我們作這安排,並不是好像有傳媒報道或有人指,是希望淡化該七警的行為,或任何其他政治公關,這些揣測或觀察,第一,完全沒根據,第二,亦不是我們心目中所想。我們唯一想的是如何可令刑事程序,即這兩件刑事案件可以在公平公正的情況下進行。

記者:曾健超說警方沒有提供過案情陳述和指控,其實律政司有沒有給甚麼advice(建議)警方如何處理這案件?他剛提到,涉案的警員和該七名警員都是不包括在內,其實律政司是如何看?

律政司司長:我不太明白你的第二個問題,不好意思。

記者:即他說控罪內,該五項控罪也不包括另外被告的七名警員?為何要在同一日處理今次事件?

律政司司長:剛才我已說過,稍後我們會有一個聲明,處理你剛才的問題,即涉及案件的相關人士。大家記得,當日曾健超先生所涉及的事情,直至最後他指稱被七名警務人員(襲擊)的控訴,整件事件在很短時間內發生,當中有牽涉在內的,不止現時被起訴的七名警務人員,所以在考慮所有相關情況後,我們認為應該作出今日的檢控。但再詳細點的情況,不好意思,現階段我們不方便再提供一些評論,因為你剛才所問的問題,很可能會涉及往後如何處理曾先生和另外七位警務人員那兩件不同的刑事檢控的處理手法。

記者︰司長,想問問指控……

律政司司長:那個其實他一定會在上庭時知道指控是如何,稍後律政司會有一份新聞發布稿,其實也會交代,所以他不可能不知道。

記者:司長,想問曾健超涉嫌拒捕那些事件已發生一年,律政司是否找到新證據,所以現在才預約拘捕?另外,想問下星期一在東區法院提堂後,是否會轉介到其他法院?考慮因素是甚麼?

律政司司長:首先第一個問題,因為曾先生所涉及的行為與另外七位警務人員被指向他襲擊,兩件事,剛才已說過很多次,是在很短的時間內發生,所以我們在整個考慮這件事或這兩件事如何處理時,我們要將兩件事一併考慮,不可以分開處理。所以你不能抽離,說曾先生被指參與某些示威行動那事件是比較簡單,所以應先處理。若這樣的話,有可能會對曾先生產生不公平,亦有可能對七位警務人員不公平,所以為何我們會一併考慮,亦有就相關事情,無論海外的御用大律師和刑事檢控專員亦就這方面特別有研究過,如何去處理才做到最公平。

  剛才你的第二個問題,沒錯,下星期一在裁判法院提堂後,就該七位警員,我們會申請將他們的刑事程序轉介到區域法院處理。我亦留意到,今日下午已開始有些傳媒報道涉及這方面的問題。或者我在此很簡單說,在哪一個法院,無論在高等法院、區域法院或在Magistracy(裁判法院),其實在我們的《檢控守則》亦有相關的條文有指引,說我們應該要考慮甚麼因素。今次的決定,是刑事檢控科的同事根據《檢控守則》裏的相關條文,即那些指引,然後考慮所有情況後,作出決定。當中包括考慮過今次案件的案情,還有嚴重性,往後有可能法庭會作出的判刑,以及其他相關情況,包括剛才所說的案情下很多比較細節的東西,其實我們的同事也有考量過,然後才決定就該七位警務人員應該適合的審訊的地方是區域法院。

記者:刑事檢控專員和特別找了海外大律師諮詢,特別研究這個案,可否說律政司很重視今次事件?研究了一年,覺得時間長不長?

律政司司長:研究了一年時間長不長,我已答過很多次。我覺得不長,如不介意我冗贅的話,我再多說一次。第一,大家要考慮當時整個「佔中」的時間。律政司可以做的,是在收到警方提交資料後,我們便要研究相關證據。大家也記得,「佔中」期間,前線警務人員,我相信大家也會理解,他們的時間、精力,大部分也放在處理當時社會秩序問題,所以其他調查工作要在「佔中」情況完結後,才能正式多些時間處理調查工作,然後交報告給律政司。大家也記得,前警務處處長曾偉雄先生也有說過,當時他們估計需時三個月。所以大家計算「佔中」本身的時間,另外警方需要調查的時間,然後警方的資料到達我們後,我以前說過,可能有其他方面的資料,我們希望警方進一步提供,再加上某些期間,例如今次的case(個案),我們需要向外間的大律師,或甚至資深大律師或御用大律師,要求他們提供獨立的法律意見。

  剛才你說我們是否很重視這個case,我們每一刑事個案也重視。今次,當然我們明白社會非常關注這事件,亦坦白說,可以說這是較為敏感的事件;亦因為這樣,我們不希望社會上有任何誤解,所以我們向外間大律師,包括海外的御用大律師取獨立意見。這是我們一個慣常做法,就是在律政司以外的,特別今次是外國的,他的中立性完全不可以或不應該受到質疑,因為我們純粹給予相關證據、資料給外間的大律師,由他們提供他們的專業意見,期間我們從來不會干預外面的大律師如何作出他們的結論。所以在這個情況下,我們認為今次我們的處理手法,包括用海外御用大律師提供意見,而我們根據他們的意見作出對警方的指示和其他部署,我們純粹希望增強和維護整件事的獨立性。亦可以在這裏說,每個case我們也希望可以很獨立地提供我們的法律意見,所有所謂的政治打壓,很容易宣諸於口,就是說這決定是政治打壓,但其實完全沒有任何基礎。亦希望如我上次所說,社會人士不要認為好像可以揣測,再那麼容易就說政治打壓,特別是在無證據、無任何憑據下,說政治打壓。特別是在這些情況下,正如我剛才解釋,當有外間的獨立大律師時,絕對沒有這樣的可能,我們亦不會容許這樣的情況出現。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的英文部分。)

2015年10月15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