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發表《第三方資助仲裁》諮詢文件(附圖)

下稿代法律改革委員會發出︰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轄下的第三方資助仲裁小組委員會今日(十月十九日)發表諮詢文件,建議香港法律應准許第三方資助在香港進行的仲裁。

   小組委員會成員一致認為,香港的現行法律需要改革,以明確說明在符合適當的專業操守及財務標準下,准許第三方資助仲裁。

小組委員會經檢討香港和其他均有採用仲裁解決爭議的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律及慣例後,認為有關改革對香港的仲裁持份者有明顯好處,亦可提升香港作為國際仲裁中心的競爭地位。

   香港法院裁定助訟及包攬訴訟法律原則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第三方資助訴訟兼屬侵權行為及刑事罪行須予禁止,但有三種情況例外:(一)第三方對訴訟結果有合法權益;(二)當事人應獲准取得第三方資助,使其可獲尋求公義的渠道;及(三)所涉及的是雜項類別法律程序(包括香港法院通常准許第三方資助的無力償債法律程序)。

然而,根據香港特區的現行法律,助訟及包攬訴訟法律原則是否亦適用於在香港特區進行的第三方資助仲裁,情況並不清晰。事實上,終審法院於二○○七年在Unruh v Seeberger (2007)10 HKCFAR 31案中已表明對這個問題不下定論。

第三方資助仲裁小組委員會主席甘婉玲表示,香港特區是主要國際金融中心及仲裁中心,當事人衡量是否在香港特區以國際仲裁方式解決爭議時,現時的考慮因素之一是有何融資選擇可供他們進行有關的仲裁。因此,就第三方資助仲裁訂定清晰明確的法律是可取的做法。

小組委員會的主要建議之一,是《仲裁條例》(第609章)應作修訂,明文規定香港法律准許第三方資助在香港特區進行的仲裁。小組委員會認為第三方資助的潛在風險,可藉實施清晰的專業操守及財務標準而減至最低,並在諮詢文件中建議訂定這些標準。

   就規管第三方資助在香港進行的仲裁的專業操守及財務措施,應透過法規還是自我規管(例如由第三方出資者同意遵守行為守則)方式實施,小組委員會未下定論。小組委員會認為香港特區應參考其他相關司法管轄區的經驗和做法,訂定自己的規管模式,以配合本地文化及需要。

因此,小組委員會邀請公眾就包括以下議題提交意見書:

(一)適用的專業操守及財務標準的訂定和監管,應該(甲)由現有或日後成立的法定機構或政府機構進行(如屬此情況,則應為哪類機構);或(乙)由自我規管機構進行,不論是試行一段期間或是永久實施,以及應如何執行專業操守及財務標準;

(二)適用的專業操守或財務標準應如何處理相關專業操守及財務事宜,例如資本充足要求、利益衝突、保密性及法律專業保密特權、第三方出資者對仲裁的控制權、終止第三方資助的理據,以及第三方資助協議下的投訴及執行程序;及

(三)就第三方資助向仲裁庭及仲裁另一方/其他各方作出的披露是否應為強制性。

小組委員會亦建議考慮應否賦權仲裁庭在香港進行的仲裁中針對第三方出資者作出不利費用令。小組委員會邀請公眾就不利費用令的具體事宜提交意見書,例如第三方出資者應否就其資助的個案直接為不利費用令負上法律責任;是否需要修訂《仲裁條例》,就仲裁庭命令第三方出資者提供費用保證的權力作出規定;以及任何相關修訂的法律及司法管轄依據(當中考慮到現時有關限制仲裁庭對第三方的管轄權的仲裁理論)。

甘婉玲表示,小組委員會歡迎各界於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或之前就諮詢文件中討論的任何議題提出看法、意見及建議。

意見應以郵遞(香港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律政中心東座4樓)、傳真(3918 4096)或電郵(hklrc@hkreform.gov.hk)送交法改會第三方資助仲裁小組委員會秘書。

公眾可於法改會網站(www.hkreform.gov.hk)閱覽諮詢文件,亦可向位於上址的法改會秘書處索取諮詢文件的印刷本。

2015年10月19日(星期一)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轄下的第三方資助仲裁小組委員會主席甘婉玲(中)、小組委員會委員杜淦資深大律師(左二)、小組委員會委員歐智樂(右二)、法改會秘書長顏倩華(左一)和小組委員會秘書馮淑芬(右一)今日(十月十九日)在記者會上展示《第三方資助仲裁》諮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