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法律政策專員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議案的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以下為法律政策專員黃惠沖資深大律師(在律政司司長缺席期間)今日(十二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議案的總結發言:

主席:

  《2012年律師帳目(修訂)規則》、《2012年會計師報告(修訂)規則》、《2012年律師(專業彌償)(修訂)規則》、《2012年律師執業(修訂)規則》及《2012年外地律師執業(修訂)規則》(《修訂規則》),是在取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事先批准後,由香港律師會(律師會)理事會在二○一二年,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第73及73A條所訂立。

  上述《修訂規則》的目的,是將《律師帳目規則》(第159F章)所載律師須就存放在律師行的款項所賺取的利息向其當事人交代的規定編纂為成文法則,將其適用範圍,伸展至律師法團、外地律師及外地律師行以及訂明附帶及相關事宜的修訂。

  今天動議的議案是關於五條與上述《修訂規則》相關的生效日期公告(《生效日期公告》),律師會會長已藉《生效日期公告》指定二○一六年七月一日為該等《修訂規則》開始實施的日期。

  《生效日期公告》在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刊登憲報,隨後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在二○一五年十月九日舉行的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上,議員同意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生效日期公告》。剛才小組委員會主席梁美芬議員已向各位議員講述小組委員會的商議工作。相信出席小組委員會會議的律師會代表已知悉小組委員會的意見,亦感謝小組委員會的支持。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歡迎律師會根據《修訂規則》採取立法措施,清楚列出律師在處理當事人款項時須遵守的原則,以及訂明在符合若干情況下,律師有責任就任何在當事人款項賺取的利息作出交代。我相信這些立法措施生效以後,定當有助改善有關規管律師在香港提供服務的做法及程序,以及提供更完善的法定框架,有助維持香港法律服務的水平和競爭力,和強化香港作為亞太區的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的地位。

  我希望藉此機會,感謝小組委員會主席梁美芬議員及其他成員所付出的努力和提供的寶貴意見及支持。

    本人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15年12月02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