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五題:保護性罪行受害人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葛珮帆議員的提問和法律政策專員黃惠沖資深大律師(在律政司司長缺席期間)的答覆:

問題:

  有關注婦女權益的團體指出,性罪行案件的調查及審訊過程令不少受害人感到難堪及被羞辱,以致他們感到受「二次傷害」。例如,警務人員的態度及行為往往令受害人感到不受尊重,而受害人因多次被要求覆述遇害過程而飽受煎熬。此外,受害人在法庭上作證時,很多時被盤問性經驗及未獲提供保護私隱的措施,令他們極度難堪。再者,現行有關性罪行的法例忽略男性成為受害人的可能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會否加強培訓警務人員處理性罪行案件的技巧和知識,以及考慮參考性虐待兒童案件的處理方式,把成年受害人的性罪行案件交由調查組專責處理;

(二)鑑於《刑事罪行條例》第154條訂明,除非獲得法官的許可,否則在該審訊過程中任何被告人或其代表不得提出有關申訴人與被告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性經驗的證據,或在盤問中提出有關此事的問題,當局會否制訂詳細指引,清楚訂明法官可在哪些情況下給予該項許可;當局會否擴大《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中「在恐懼中的證人」的定義,涵蓋所有性罪行受害人,以強制提供電視直播聯繫予受害人在作證時使用;當局會否考慮修改有關的法例,訂明法庭須為作證的性罪行受害人設置屏風以作遮蔽、以及提供特別通道進出法庭,以保障受害人的私隱;及

(三)鑑於法律改革委員會於二○一二年發表題為「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的諮詢文件,建議當局就對性罪行的實體法律進行任何改革時,應該依據一套指導原則進行(包括無分性別及避免基於性傾向而作出區別),當局有否計劃按該等指導原則進行性罪行法律改革;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葛珮帆議員提問的三部分,律政司的回覆如下﹕

(一)根據保安局提供的資料,警方非常重視對性暴力案件的專業處理及前線人員的相關培訓。警方已推出多項措施,提升警務人員處理性暴力案件的技巧及專業敏感度,包括自今年三月起,新入職的學警及見習督察須額外修習一個有關處理性暴力受害人的專業敏感度的課節。

  警隊亦不時檢討處理性暴力案件的程序及資源運用情況,並會因應案件的複雜和嚴重程度,指派合適的刑偵隊伍進行調查,以確保調查工作的效率和提供的服務切合受害人的需要。警方現階段未有考慮設立指定隊伍調查性暴力罪案。

  在程序安排方面,警方會盡可能令性罪行投訴人的私隱受合理保障和減輕受害人的難堪及壓力。接獲舉報後,警方會安排接受過相關訓練的相同性別警務人員會見性暴力案件的受害人,並會盡力避免因調查工作而令受害人再次受到創傷。此外,調查人員會向受害人介紹由非政府機構提供的危機介入服務,並可作適當的轉介。

(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4(1)條的規定,在原訟法庭席前進行的審訊中,如任何人當其時被控犯強姦罪行或猥褻侵犯而不認罪,除非獲得法官的許可,否則在該審訊中任何被告人或其代表不得提出有關申訴人與該被告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性經驗的證據,或在盤問中提出有關此事的問題。而接續在第154(2)條指明,法官僅可以因應被告人或其代表的申請,而且是限於法官如信納拒絕容許被告人或其代表提出該等證據或問題會對被告人不公平時,方可給予許可。由於有關決定屬司法決定,視乎個別案件的實際證據和辯護情況等,司法機構認為不宜制訂詳細指示,以免使司法酌情決定權受到限制,或引致不公平的情況。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為性暴力受害者安排使用屏障或特別通道,現時是受普通法規管,由法官酌情決定。至於安排受害者透過視像系統作供,則受《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79B條規管。法庭會在顧及案情及申訴人的需要下,審慎考慮控方的申請及被告人的取態,決定是否採取特別措施。有關受害人可按其需要向法官申請使用上述特別措施。

  作為負責刑事檢控的部門,律政司會確保刑事司法制度公平公正。檢控人員一貫尊重罪行受害者和證人的權利,一方面保障被告人能獲得公平審訊的基本權利,同時體恤受害者和證人,鼓勵和便利他們出庭作供。為此,現行的《檢控守則》特別包含有關處理罪行受害者及易受傷害證人的章節,提醒檢控人員應參考《罪行受害者約章》和刑事檢控科發表的《對待受害者及證人的陳述書》,關注和處理有關人士的特別需要。《檢控守則》亦詳細列出可考慮對受害者及證人提供的保障。刑事檢控科亦會為在作供時需要特別安排的受害人或證人向法庭提出適當的申請。

  葛議員要求立法訂明性罪行受害人可自動獲得提供屏障、透過視像系統作供及提供特別通道等安排。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9B條,凡一名在恐懼中的證人將在就任何罪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提供證據,法庭可應申請或主動准許該人藉電視直播聯繫方式提供證據,並可施加法庭認為在有關情況下屬恰當的條件規限。

  葛議員的建議(特別是令被告人及其律師看不見受害人或證人作供時的反應等)涉及被告人獲公平審訊的基本權利,及有關司法公開的公眾利益,亦可能會令法官及性罪行受害人分別失去應否採用特別措施的酌情權及選擇權,須小心處理。我們就保護性罪行申訴人所採取的任何立法措施,必須是合理和與案情相稱。

  據悉,司法機構已於最近向有關持份者發出經修訂或新的相關實務指示的擬稿,以供考慮。有關的建議修訂落實後,在每宗性罪行案件中,常規程序之一是考慮是否須要使用屏障以作遮蔽。據司法機構預期,於考慮有關持份者的意見後,將考慮在二○一六年年初頒布實務指示。

(三)法律改革委員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已開始進行香港的性罪行大規模的全面檢討及相關的四期諮詢。首期諮詢已於先前進行,最後會擬備及發表一份整體性的報告書。然而,在全部四期諮詢及最後報告書完成前討論當局有否計劃按一套指導原則(包括無分性別及避免基於性傾向而作出區別)進行性罪行法律改革實屬言之尚早。

2015年12月02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