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二○一六年三月生效

《2012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修訂條例》)將於二○一六年三月一日生效。《修訂條例》的生效日期公告今日(十二月十一日)在憲報刊登,並將於十二月十六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修訂條例》於二○一二年七月制訂,為在香港的律師行引進有限法律責任合夥模式。

  發言人說:「一般而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能保障合夥人,在他自己沒有犯錯的情況下,無須為該律師行其他成員的專業失責行為負上個人法律責任。」

  「引進有限法律責任合夥預期可促使本地中小型律師行進行合併,組成較大型律師行,從而為客戶提供更多類型的法律服務和提升競爭力。此外,亦可吸引更多以有限責任合夥模式經營的知名外地律師行在香港設立辦事處,從而為法律服務使用者提供更多選擇。」

  《修訂條例》包含了若干保障消費者的措施。當中一個主要的措施,是選擇以有限法律責任合夥模式經營的律師行必須投購加額保險,就單一申索提供基本彌償以外不少於一千萬的彌償額度。

  五條相關的附屬法例在今年較早前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包括《2015年高等法院規則(修訂)(第3號)規則》、《2015年區域法院規則(修訂)規則》、《2015年律師執業(修訂)規則》、《2015年外地律師執業(修訂)規則》及《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加額保險)規則》,令《修訂條例》得以實施。

2015年12月11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