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七題︰司法覆核機制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及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最近一位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發表演說時列舉數宗案例,說明司法覆核機制被濫用。報章亦有意見,應讓政治歸政治、法律歸法律,司法覆核機制唯有合理善用,才可有效遏制政府政策違法以達至法治社會和良好管治目的,而不應被利用作蓄意妨礙政府施政,以阻撓基建工程展開,令社會付出不必要代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因應或參考上述意見,檢討司法覆核機制及批准涉及司法覆核個案的法律援助申請門檻;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可否立即進行檢討;

(二)鑒於據報現任律政司司長在二○一二年剛上任時表示,在由法官決定提出司法覆核門檻的前提下,可檢討在法律觀點和執行上能否進一步完善司法覆核機制,相關檢討有何進展及預計何時完成;及

(三)有否檢討,近年司法覆核個案增加是否下述情況所致:香港政治體制有缺憾及政府推行政策方式、策略及態度時有失誤,以致不少爭拗未能以政治方式解決,因此(一如某報章指出)泛民主派政黨政客及環保組織另辟途徑,多次提出司法覆核,希望藉以在爭拗中取勝;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可否立即進行檢討?

答覆

主席:

  就謝偉俊議員提問的三部分,政府綜合回覆如下:

  司法覆核機制是普通法制度下維護法治的重要一環,市民可藉著司法程式尋求法庭的濟助,以確保行政機關制訂政策和法例,以及行使公權力時根據法律行事並受到適度的監察。特區政府一直尊重市民提出司法覆核的權利,並會嚴守法治,遵循恰當的法律途徑處理司法覆核。

  現時,香港的司法覆核制度,採取兩重審理的機制,在法庭正式審理司法覆核案件之前,申請人必須先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單方面申請,及取得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批出司法覆核許可的門檻由法庭基於相關法律公眾利益而訂立及適時檢討。事實上,於二○○七年的一宗案件(注一)中,終審法院已將批出司法覆核申請許可的門檻,由案件具有潛在可爭辯性提高至合理的可爭辯性,即考慮一宗案件是否有實質勝訴的機會。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下,律政司認為由獨立的司法機構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的相關門檻是合適的處理方法。

  就法律援助方面,根據民政事務局及法律援助署(法援署)提供的資料,法律援助政策的目標是確保所有具備合理理據在香港法院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任何人士如欲獲得法援,必須通過《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規定的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為確保只有具合理理據的申請才獲批法援,所有法援申請均由法援署的法律援助律師審批。法援署在進行案情審查時會就案情背景、證據及適用的法律原則進行調查和研究,以決定是否應批准法援申請。法援署在進行案情審查時,必須信納有合理的理據或法律問題宜於給予法律援助,以期法庭作出裁決。就個別申請而言,如檔已顯示個案具備有力理據進行訴訟,或法庭過往已就同類個案所提出的事項作出判決或建議,通過經濟審查的申請人可獲批法援。如申請涉及複雜法律爭議問題,法援署可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9(d)條,就審批有關申請的理據向執業大律師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只有同時通過案情審查及經濟審查的申請人方可獲批法援。法援署亦設有監察機制,確保法律援助申請審批合理及防止法援被濫用。如法援申請被拒,申請人可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26條就法援署署長的決定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上訴,司法常務官有最終的決定權。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市民就政府在不同範疇的施政及個人的合法權利的保護有更大的關注,透過申請司法覆核及法援挑戰政府政策或決定的個案有上升的趨勢。我們也留意到,近年部分別具爭議性的個案尤其受到廣泛的關注和報導,也突顯社會對司法覆核案件的程式、所需要的時間、訴訟過程可能令有關政府政策或決定等事宜產生延誤有不同聲音。律政司一直關注香港社會對如何完善司法覆核機制所提出的意見及其他普通法地方的相關發展,並會適時檢討本地司法覆核機制是否需要進一步完善。

  行使司法覆核是市民的法律權利,特區政府定必尊重。與此同時,特區政府亦會繼續適時和廣泛地諮詢和吸納立法會、不同政黨、相關持分者(如環保團體)和公眾就政府各項政策的意見,務求減少政策出臺後的爭議,令政府施政更暢順。其中,各司局長會充分利用各種管道,包括各事務委員會及出席事務委員會舉行的公聽會,聽取並吸納議員和市民的意見,爭取議員對其日後提出的法案或撥款建議的支持。我們並會繼續以香港特區整體利益和長遠發展為依歸,推出利民政策,並就著政策的制定,虛心聆聽議員、不同業界和普羅市民的意見,使政策的制訂更符合社會的期望。

注一:Chan Po Fun Peter v Cheung CW Winnie & Anor [2005] 5HKC 145。

2015年12月16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