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和刑事檢控專員談廉政公署調查湯顯明一事(一)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和刑事檢控專員楊家雄資深大律師今日(一月二十七日)與傳媒的談話內容:

律政司司長:各位傳媒朋友,多謝大家來參加這次與傳媒的會面。我相信大家也知道剛剛廉政公署和律政司也發出了新聞稿,有關前廉政專員湯顯明先生被廉政公署調查的事件。今早在ORC,即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上,我們向委員會交代了整個調查過程,亦交代了律政司就這方面提供的法律意見,包括律政司就這件事,因為這件事的重要性、敏感的程度,以及當中亦涉及比較複雜的法律問題,我們聘用了英國一個御用大律師Jonathan Caplan,為這件事提供獨立的法律意見,而律政司刑事檢控科的同事在考慮過御用大律師的意見後,他們亦同意他的結論。

在今次的事件裏,我們認為所有被調查過的事項,沒有充分證據可以提出刑事檢控。但正如我們在文件中亦強調,今次我們作出這決定,純粹是從刑事檢控的角度作出這決定,而原因是沒有充分的證據,我們並不會就湯先生的行為的其他方面,無論在管治或紀律方面,我們不會作評論,因為律政司的責任純粹是處理刑事檢控。有關的原因,也許我現在請刑事檢控專員簡單向大家說說,決定不作刑事檢控的原因。謝謝。

刑事檢控專員:各位,首先,刑事檢控科收到廉政公署的調查報告後,小心地花了大量時間,處理和考慮了大量文件、證供和各方面的資料。在這過程裏,刑事檢控科恪守獨立和公正。正如剛才(律政司)司長所說,為了在這方面避免任何偏頗的形象,我們再進一步聘請一位英國御用大律師,就這方面給予我們一個獨立的意見,這是我須要強調。第二,就整體調查的範圍以及範疇,我們考慮了各方面不同的情況和範疇,整體上包括了六大範疇。

第一,就湯顯明先生用公帑提供酬酢的問題,這是第一個大範疇。第二個大範疇,就是他外訪的安排。第三個範疇,就是他收受了一些紀念品和禮物。第四個範疇,就是他餽贈的一些紀念品和禮物。第五個範疇,就是就廉政公署就一位國內的人士的學者的聘用的相關資料和問題,這是第五。第六,就是就湯先生在某些程序在宣誓下,他有沒有給予一些不實的陳述或證供,這是第六個範疇。

在這六大範疇中,其實亦有一些其他的細的觀點,特別就湯顯明在使用公帑酬酢這件事,我們亦考慮過幾件事。第一,他有沒有懷疑所謂「延後利益」,他用公帑酬酢時,有沒有任何賄賂成分。但在這方面,我們看不到證據他有任何賄賂的目的或成分。第二,他有沒有刻意用「分單」這方法隱瞞這些酬酢的真正費用,這方面我們亦詳細考慮過相關的《公務員事務條(規)例》以及各方面有關的規例。這方面,不幸地,有關的規例並不清晰,而特別是湯顯明作為廉政公署的首長以及他作為廉政公署的監管人員,他某程度上有一個酌情權,決定如何使用公帑,以及如何使用人均最高額去批准,這方面他有他的酌情權。所以就這方面,我們亦看不到有證供證明他刻意隱瞞。第三,就他例如在一些場合,有一些他的朋友或他的親戚在場,這些是否不當呢?根據廉政公署的調查,就這方面,其實最重要的,究竟一個場合是否一個official或牽涉私人成分呢,未必完全取決於是否有他的朋友或親戚存在,而更重要的,是根據《公務員事務條(規)例》第750條裏的一些規矩。就這方面的規管,我們亦看不到證供在這方面,無論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或者其他方面的罪行,我們看不到有足夠的證據提出檢控。

另外,還有例如用公帑買烈酒或其他方面,我們亦詳細考慮過,在這方面,用公帑提出酬酢方面的問題。另外,大家亦經常可能會記得的,就是就湯顯明外訪這方面。就外訪這方面,我們亦考慮過兩大範疇。其中一個範疇,是他在外訪時,他累積的飛行里數,他有沒有漏報,這方面我們是詳細考慮過,我們現階段看不到有證據證明他刻意有訛騙或隱瞞。另一方面,就他的外訪安排是否太多一些與公務無關的觀光性質呢?這方面可能有一些是有觀光性質,但我們看到證供顯示,大部分他的外訪安排都是由接待他那邊的單位,由他們在湯顯明離開香港開始外訪前,甚或正在外訪時才決定,這方面亦看不到有刻意的刑事成分。這些就是我們看到的各方面的大範疇的概括撮要,但就所有不同的可能控罪,我們亦詳細考慮,有關控罪包括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包括在《防止賄賂條例》裏第3條、第4條及第9條的有關罪行,甚或詐騙,或在宣誓下作不實陳述這些不同的可能的罪行,我們亦有詳細考慮。

正如剛才司長所說,我亦想重新強調一次,今次我們這決定和考量純粹基於證供方面,證供不能達致我們覺得合理定罪機會,就任何控罪達不到一個合理定罪機會,這是我們唯一的基礎,以決定不提出檢控,不是有其他任何因素。這方面,當然我們考慮決定是否檢控時,亦會考慮公眾利益,但我想強調,今次的決定純粹是基於證據的考量,我想補充的是這麼多。

(待續)

2016年01月27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