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和刑事檢控專員談廉政公署調查湯顯明一事(二)

記者:司長,想問幾個問題。第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從市民的有限理解,如果說沒有賄賂的動機就不須起訴他,如何說服市民,原來找不到一些利益關係就連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都不須起訴他?第二,以後公務員是否可以做湯顯明先生以前做過的事呢?如帶親人去一些公務場合都可以的話,其實會不會對於以後公務員如何跟隨指引立下壞先例?第三,會不會有一個情況,你們有否考慮過因為案件涉及中聯辦或一些內地官員,一些政治原因而不作出起訴?市民都有疑慮。

律政司司長:我先回答第三個問題。第三個問題問是否因涉及中聯辦或一些內地官員,所以決定不起訴,這我可以很清晰,亦希望大家明白,絕對沒有這一個因素。剛才我們也說得很清楚,我們完全明白今次這件事社會非常關注,亦有其敏感性,所以除了我們內部刑事檢控科的同事很詳細地考慮證供外,我們找了英國獨立御用大律師給予意見,而這位御用大律師亦在我們的認知中,是這範疇的一個很頂尖的御用大律師,目的是不只我們自己內部有個意見,而是找一個完全獨立的御用大律師給予意見。這位朋友可以問問法律界,我相信沒人會說這位英國御用大律師會因為某些政治原因而影響其中立性。所以我相信這問題非常清晰,亦不希望任何傳媒朋友或市民在這方面有任何誤會。我亦希望藉這機會再次重申,在不同場合,無論我也好,或刑事檢控專員也好,也說得很清楚,律政司刑事檢控科絕對會恪守《基本法》第63條,我們不會因為有內地或其他政治原因而放棄刑事檢控工作的獨立性和中立性,這個我希望再次重申,亦希望大家和社會上不會有任何絲毫誤會,因為我們認為這一點對香港的法治非常重要。

  第二個問題是會否對現有的公務員或往後他們的行為會否有影響。這個簡單說,就是經一事,長一智。在今次事件後,無論是政府內部或廉政公署,就相關的問題作出了檢討。正如我們文件有提及,剛才刑事檢控專員亦有提及,我們今次決定不作檢控時,我們考慮過證供,亦考慮過當時適用的規則和條例,但當時適用的規則和條例,確實有些可以說是不足之處。而因為這情況,在進行檢控時,我們認為會出現一些困難或問題,這亦在文件中有解釋,為何我們最後決定不檢控的其中一個原因。但在這件事後,廉政公署和政府也有就相關規則作出檢討。

  這位朋友第一個問題是市民如何看貪污或缺乏貪污的成分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我希望大家不要混淆兩個概念,其實我們的文件中亦有說,我們今次考慮的相關罪行包括普通法下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亦包括成文法相關法例,包括《防止賄賂條例》裏的罪行,兩者的元素是不同的。在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裏,不一定有需要貪污的目標,而我們剛才的解釋或文件裏說,意思是說無論我們在考慮普通法罪行也好,或考慮成文法相關罪行也好,我們兩者也有考慮,所以兩個概念不應該混淆。刑事檢控專員是這方面的專家,我不知他有沒有任何補充。

刑事檢控專員:也許我可以作一個補充,就是當然若有足夠證據證明湯先生或任何人就《防止賄賂條例》裏的任何罪行有足夠證據作檢控的話,這是一回事,剛才這位朋友問的,就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我們如何說服市民在這情況下也是無罪呢?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我們要劃一條很清楚的界線,究竟因為他失當而構成刑事罪行,還是因為他違規或做了一些公務員內部可能牽涉被內部處分的一些行為,這是非常重要的分界線,正如我們在文件裏所說,湯先生的部分行為可能並不符合公眾的期待,甚或有一些是不恰當,我們決定不檢控,不代表我們認同他所有的行為。但他的行為是否構成刑事罪行,更重要的是,正如剛才司長所說,當時適用的很多規例有灰色地帶,特別提及湯先生作為廉政公署首長和監管人員,他的責任可能就是須「恪守節約」,或用錢時「物有所值」,但甚麼是「恪守節約」,甚麼是「物有所值」,去到這些灰色地帶時,我們要證明這個人在毫無合理疑點下,他故意有不誠實,或故意有不當的行為,當跌落這些地帶,當有關規矩不清晰時,已經很困難。再者,說到酬酢,每頓飯個人平均上限是多少錢,某程度上是有規矩監管,但作為部門首長,其實他有酌情權批准特別某頓飯人均上限可以超越該銀碼。當一說到有這酌情權,一說到究竟這個人是否真吝嗇、假吝嗇,是否真是用得其所,去到這一類的位要界定是刑事,我們覺得在刑事法律來說是有非常大的困難,這是個原因。

(待續)

2016年01月27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