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和刑事檢控專員談廉政公署調查湯顯明一事(三)

記者:時間方面,一三年五月已有廉署內部調查,一五年十月已有海外御用大律師的意見,為何現在才公布?兩會前夕,是否有一些政治考慮?第二,剛才楊先生提到,其實今次事件有不幸,沒違反,但條例有灰色地帶,是否有需要修改條例?當時湯先生是否處於「無王管」?因為他可以酌情處理餐費。

律政司司長:首先回答第一個問題。時間上,大家也會記得,整件事大約在二○一三年四月,當時審計署出版第六十號報告後,傳媒開始留意這事情,其後傳媒在相若的時間,就湯顯明先生其他的一些行為和活動有一些公布,接廉政公署收到不同的投訴,所以正如在文件裏說,二○一三年五月在律政司的提議下,廉政公署成立一個專責小組進行調查,因為當中調查的事項很多,亦可以說每一個是比較瑣碎,例如剛才所說的那些禮物和紀念品,要每一個紀念品做一個調查,而不是一個整體的調查,因每一個紀念品如何處理,有沒有申報,申報後能否找回來,也是調查工作範圍內。同樣地,就酬酢,每一頓飯,晚飯也好,午飯也好,誰人參加過,每一位我們也要、或廉政公署也要去找回有吃過該頓飯的人,要他們提供協助或問話。所以無論是事項本身總數是多之外,亦是頗繁瑣,而且涉及的文件,據我理解,亦是相當多,廉政公署亦花了超過一年的時間做相關的調查工作,其後我們刑事檢控科的同事進行相關研究,正如剛才所說,聘用了英國御用大律師,御用大律師大約(去年)十月時向我們提供他最後的法律意見。從十月到現在,這位記者朋友也應明白,時間其實不長,因我們收到御用大律師的法律意見後,我們不是他說起訴或不起訴,我們便「自動波」同意他的結論,我們須就他每個論點和相關證據,我們自己做一個獨立的審視,審視後,我們亦須做另一份意見書,所以其實在英國御用大律師提交其意見後,我們的刑事檢控科的同事完成研究工作,刑事檢控專員自己有一份很詳細的法律意見書,提供給廉政公署。為何今天才公布,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今早要向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交代,由委員會同意我們這決定,我們才能向相關的投訴者知會他們,以及向大家公布,所以絕對與兩會或其他的政治原因無關。而且,如果我沒記錯,兩會三月頭才召開,與現在有一段時間,所以我希望大家可以在這方面不須用太多想像力,正視事實基礎便可以了。

刑事檢控專員:亦容許我答多一點。刑事檢控科的所有同事絕對恪守獨立。說任何案件,這一宗包括在內,我們有考慮到兩會、任何會,或其他的外在因素,我是可以絕對、絕對否認,以及向大家說一聲,是沒有的。正如剛才司長說,在十月我們收到英國的御用大律師的報告後,其實一向來說,就這宗案件,我們可說是平衡地處理和考慮,我們刑事檢控科,包括我自己,有獨立地看文件。當收到英國御用大律師的報告,正如司長所說,我們不是就這樣「自動波」交給ICAC(廉政公署),便說這份就是我們意見,而我們亦獨立地再看、再重新考慮,我自己亦寫了一份超過五十頁長的意見書,與Mr Caplan的意見書一併交給ICAC,所以這方面亦花了一些時間。與此同時,是絕對絕對沒甚麼政治考量,這方面我是非常遲鈍,你說兩會是何時,你現在問我,我真的不知道。

律政司司長:回答剛才這位記者朋友的問題。就如剛才我們回答另一些問題時也說過,在這事件發生後,大家記得行政長官委任了廉政公署裏內部一個獨立的調查委員會(應為「廉政公署公務酬酢、餽贈及外訪規管制度和程序獨立檢討委員會」),另外,政府裏亦有留意這件事,所以在今日之前,廉政公署也好,政府內部也好,相關的一些規條或守則,已做了一次審視,有需要的地方,我的理解是已做了恰當的、相應的修改。所以無論是剛才這位傳媒朋友也好,或剛才那位傳媒朋友所問的問題,也有一個共通點,就是因為這件事後,無論是政府也好,或廉政公署也好,亦因應這件事,就往後同類型的活動或事項作出因應的改善的地方。謝謝。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的英文部分。)

2016年01月27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