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與證監會簽訂《備忘錄》正式確立處理刑事案件的合作事宜

律政司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日(三月四日)簽訂《備忘錄》,正式確立並加強雙方就處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及其他相關法例(註)下刑事案件的合作事宜。

香港特區是國際金融中心,維護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廉潔及誠信,至為重要。《備忘錄》建基於律政司與證監會現有的各項安排上,重申雙方堅定承諾緊密合作,以確保適時並有效地處理所有相關公司和金融服務的錯失,以保障香港的證券、期貨市場及投資大眾。

《備忘錄》是律政司與證監會多輪會議的成果。在不影響律政司堅守《基本法》第六十三條憲制責任的大前提下,《備忘錄》簡述律政司與證監會的聯絡安排,並列明律政司提供指引和與證監會協同合作的範疇。

《備忘錄》由刑事檢控專員楊家雄資深大律師及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簽訂。文件已上載至律政司的網站:www.doj.gov.hk/chi/public/pdf/2016/memorandum_c.pdf

註︰《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388條列明證監會以本身的名義提出檢控的權力,包括就《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訂罪行,以及就《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公司條例》(第622章)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第615章)所訂某些刑事罪行。證監會只能就罪行循簡易程序提出檢控,由裁判官審訊。第388條並不減損律政司司長就刑事罪行提出檢控的權力。

2016年03月04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