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回應傳媒查詢

就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3658號(涉及梁曉暘及另外十四名被告),律政司發言人今日(三月十五日)回應傳媒查詢時作以下回覆:

上述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審理。裁判官溫紹明在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裁定第一被告控罪一及控罪三罪名成立;第二至八被告、第十至第十二被告和第十五被告控罪一成立,其他控罪不成立。二○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上述裁判官判處各相關被告不同時段的社會服務令。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1A(1)條有以下規定:「律政司司長經上訴法庭許可,可就上訴法庭以外任何法庭所判處的刑罰(法律所固定的刑罰除外),基於該刑罰並非經法律認可、原則上錯誤、或明顯過重或明顯不足的理由,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

在考慮本案具體案情、相關證據、適用法律及同類案件的判例後,律政司在本月九日依據上述《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就上述判刑申請覆核刑罰。

上訴庭在本月十一日批准律政司的覆核許可申請,而律政司亦已於本月十四日提交正式申請。

律政司會依據適用法律程序進行上述刑罰覆核申請。由於申請程序已正式展開,律政司不適宜作進一步評論。

2016年03月15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