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與內地訂立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及相關事宜判決安排的建議展開公眾諮詢

律政司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就香港特區與內地訂立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及相關事宜判決安排的建議(擬議《安排》)展開七個星期的公眾諮詢。

有關建議是因應近年跨境婚姻的增加、在送交香港特區家事法庭存檔的離婚案件中內地結婚個案所佔的相當比例,以及兩地居民之間的流動性提高所引致的議題而提出的。

雖然香港特區與內地在二○○六年已簽訂有關相互認可和執行民事判決(相互執行判決)的安排,但其涵蓋範圍有限,並不包括家庭事宜。

此外,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第56條,香港特區承認內地法院批准的離婚。但內地法院發出的贍養令和管養令,不會在香港特區自動獲得承認和執行。香港特區法院發出的贍養令和管養令在內地的認可和執行情況亦是如此。

在現行制度下,跨境婚姻雙方尋求在香港特區執行在內地法院取得的婚姻判決,或在內地執行於香港特區法院取得的婚姻判決,難免要多費時間和金錢,更須承受精神上的壓力。

律政司留意到社會一直有聲音要求擴闊香港特區與內地相互執行判決的制度,特別是在婚姻及相關事宜方面。律政司認為若擬議《安排》得到落實,將可令取得判決者受惠,為他們提供更便捷和更具成本效益的途徑,藉以尋求在香港特區或內地相互認可和執行另一地的婚姻及相關事宜判決。

具體而言,律政司邀請各方就以下事宜提出意見:

(一)擬議《安排》應涵蓋的主要判決類別,包括離婚令、贍養令,以及管養令;
(二)應否把通過登記程序在內地取得的「離婚證」納入擬議《安排》的涵蓋範圍;
(三)應否把財產調整的命令納入涵蓋範圍;
(四)應否把執行地法院更改贍養令的權力納入擬議《安排》的涵蓋範圍;
(五)應否把其他命令納入擬議《安排》的涵蓋範圍;
(六)申請相互執行判決當事人的司法管轄權依據;
(七)擬議《安排》涵蓋的法院等級;以及
(八)判決的終局性。

諮詢文件現已上載於網頁:www.doj.gov.hk/chi/public/pd_consultationPaper2.html。意見書可郵寄至香港中環下亞厘畢道十八號律政中心東座五樓、傳真至3918 4799或電郵至matrimonial@doj.gov.hk予律政司法律政策科中國法律組。諮詢將於二○一六年八月十五日結束。

2016年06月27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