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談2016年立法會選舉事宜(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今日(八月三日)上午與傳媒的談話內容:

記者:司長,選舉主任表示考慮完你的意見後決定不容許梁天琦參選,想問有何法律理據不容許他參選?其實他已經回答選舉主任的問題。

律政司司長:我們不評論個別個案,但有幾點我想大家應該很清楚的。第一,倡議「港獨」這個主張與《基本法》相違背,這是非常清楚的,因為《基本法》的條文,特別是我們一直重視的是其中三個條文,第一條、第十二條和第一百五十九條第四款,在過往政府的聲明中已說得很清楚,這一點我們認為是絕對沒有含糊的地方。

第二點是有關立法會和立法會議員的問題。立法會是根據《基本法》才會有的一個立法會,亦很清楚是我們香港特區的立法會,而在《基本法》中亦說得很清楚,所有立法會議員在就任前需要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換言之,擁護《基本法》是每位立法會議員最基本的一個法律責任,在這情況下將剛才兩點加起來一起看的話,很清楚的是,若一個人不擁護《基本法》,其實他不可能符合法律要求,即是說,在任職前可以作宣誓擁護《基本法》。在這大前提下,選舉主任根據現時相關選舉法例,他是有法定的職能、法定的職責和權力去決定某一位候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當中他必須考慮的是,這位候選人有否真的有效地簽署聲明,確認他是維護《基本法》。所以在考慮每一位候選人的提名時,他也應該考慮所有相關的事情,包括這位候選人有否簽署聲明,例如在今次的事件裏我們留意到,有個別候選人因為沒有簽署聲明而被決定其提名無效。在簽署聲明後,選舉主任仍需要看所有相關的情況,包括一些公開的資料,來決定這個聲明是否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聲明。就剛才這位傳媒朋友的問題,就梁天琦先生的個案,我理解相關的選舉主任已經在發給梁天琦先生的文件中,清楚解釋其理據,在此我們認為這位選舉主任的理據是有法律基礎。

記者:為何梁天琦在二月的補選可以參加,但到了八月便不可以參加,其實只是多了確認書那個過程,是否有法律依據去否決、不准他當候選人?

律政司司長:這位傳媒朋友剛才的問題當中說漏了一件事情,大家可以比對當梁天琦先生在補選時,他所倡議的議題和今次相關的事情。其實梁天琦先生,如果大家有留意,在上次補選時沒有清晰地說「港獨」議題,這是我們所理解當時的情況。這個決定我理解選舉主任已在其理由中解釋得很清楚。剛才這位先生所說的確認書,我們亦認為在現有機制、現有的相關選舉條例中,選舉主任有權要求所有的候選人簽署,原因是相關的選舉法例條文很清楚,選舉主任有權要求候選人提供他認為需要知道的資料,從而令他可以作出一個決定,決定該候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

記者:剛才說到梁天琦也有簽署該聲明,但到最後都要考慮一些公開資料。想請問過往那麼多位參選人,要考慮其公開的言論,今屆是否第一次?還是過往也是如此審查參選人?

律政司司長:其實過往的大原則是,在決定一個候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時,在法律上,選舉主任有其職責和權力去考慮所有相關證據。今次的事件和以往的事件一樣,選舉主任亦是考慮所有相關證據。例如以前的情況可能大家未必會特別留意,因為以前的個案未必吸引傳媒或公眾的留意,其實在選舉主任處理這些提名時,亦曾經在以往的個案中,有要求候選人提供進一步資料,然後才決定。所以這其實很正常,並不是一些甚麼新措施,亦完全根據既有的法律去做事。

2016年08月03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