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談二○一六年立法會選舉事宜(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今日(八月八日)出發前往澳洲訪問前,與傳媒的談話內容:

律政司司長:各位傳媒朋友早晨。

記者:有關立法會選舉的提名,有些候選人、參選人的提名不獲接納,因為有些不獲接納的參選人說會去法院,即選舉呈請,甚至日後可能有司法覆核......(有關人大釋法)

律政司司長:在這個問題上,我認為可以在香港自己的司法系統裏處理,所以在律政司的立場,我們不會要求人大常委作出釋法。

記者:但梁天琦今年一月在新界東立法會補選時已經說他對於「港獨」絕不會否定,但為甚麼以前說「港獨」就讓他選,現在就不讓他選?

律政司司長:也許我重申幾點,情況我以前已說過。第一,「港獨」或鼓吹「港獨」的行為與《基本法》和香港的憲制地位絕對不符合;第二就是《基本法》裏亦說得很清楚,就是所有立法會議員在就任時要宣誓擁護《基本法》,因此如果有一名候選人的政綱鼓吹「港獨」的話,即使他當選,根據《基本法》,他也不可能作宣誓;第三就是在選舉主任方面,根據法例,他們有權力,而且有法律上的責任作出決定,就是候選人是否符合有效提名的要求,這並不是簽了某個名就可以完全符合,這點是很清晰。雖然我明白社會上有不同的意見,但大家亦可以看到,亦有意見支持政府這個做法。最後,在選舉主任決定某個人是否提名有效時,我們以前也說得很清楚,他要看了全部這個人的主張,亦在看他的主張的時候,也不會只看一些單詞。很可能某些人在某些場合確實有說過「港獨」這字眼,但我們要看上文下理,我們不能說只是他有說過「港獨」,因此他就是鼓吹「港獨」,或是以「港獨」作為他的政綱。

  另外,剛才這位傳媒朋友提過,梁天琦先生這件事,其實我們以前也說過,當時我們亦有審視補選時梁先生的政綱,我們認為當時他沒清晰主張「港獨」。大家也可以看七月二十三日在回應選舉主任的電郵時,他開的一個記者招待會,梁先生自己親口說過,補選當時的情況和這次參選立法會很不同。最後,我也藉這個機會跟大家說一說、向公眾說一說,我留意到最近不同人士無論在網上的虛擬世界也好,或者用其他方法也好,向這些選舉主任發洩他們的不滿,甚至作出一些可能違法的行為,包括一些可能構成刑事恐嚇或其他方面刑事罪行的行為,我也希望在此呼籲,我明白大家可能對某一些選舉主任的決定有不同意見、有一些反應,但香港一直是個法治社會,若大家重視法治,即使有不同意見,也不應該透過一些可能涉及刑事行為的方式去表達大家的意見。香港有一個良好有效的司法系統,有不同意見、有爭抝的話,最後我們應該用一個合法的途徑解決,而不是用一些可能涉及違法的行為。謝謝大家。

2016年08月08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