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出席基本法記者會答問全文(二)

記者:想問三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釋法文本裏講到,即是確立了監誓人的權力──其實相對是大了──決定宣誓是否有效。李飛主任也講到監誓人需要有權威性。想問在本地法律層面上會否更改,如果立法會議員宣誓時不再由立法會秘書長監誓,可能會改由特首你監誓?第二條問題,想問在文本裏寫到,參選時與《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掛勾,會否在本地立法層面上修改《立法會條例》,加一些手續令一些議員在宣誓時去證明自己是真誠效忠《基本法》,還是只是多加一個條件或工具給選舉主任去作把關?這兩個問題都是主要想問政府會否在本地立法層面上就着釋法跟進。最後一個問題想問,文本裏特別註明提到二十三條,《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是禁止「港獨」。是否即是說宣揚「港獨」除了沒資格參選外,還要追究他的法律責任?其實政府是否受到中央壓力要去推行二十三條?謝謝。

律政司司長:或者我先回答頭兩條。簡單來說,我們今早才有釋法和相關的文件,我們很明顯需要時間詳細研究究竟釋法的內容對香港的法律有甚麼影響。現階段可以回答這位傳媒朋友的問題,就是我的理解,釋法中就監誓人的那條,其實並無改變現今法律內容。整體來說,整個釋法的內容與香港現有的成文法例和相關的判例,包括特別是二○○四年梁國雄先生那場官司的內容,精神是一致的。就監誓人來說,亦都講清楚監誓人的責任,但我理解就是始終有甚麼問題出現的話,或者有甚麼爭拗,包括是宣誓的那位議員也好,其他相關公職人員也好,若他的意見和監誓人的意見有分別的話,其實最終都要交給香港的司法機構、我們的法院去處理,所以並沒有加大或加強監誓人的權力,只是講清楚而已。

行政長官:就二十三條立法,一直都是香港的一個責任。當年起草《基本法》時,在考慮全國性法律,或者甚麼全國性法律要通過在《基本法》的《附件三》列出來的時候,就曾經考慮過一些全國性與禁止叛國、分裂國家等等有關的法律應否聯同其他全國性法律,譬如說《國籍法》等等,一併列在《附件三》在香港實施那條全國性法律。當時在香港的意見認為,罪與罰的概念在香港與在內地的不同,所以經過一場比較長的討論後,到最後國家決定容許香港自行立法,而不把全國性禁止分裂國家、叛國等等的法律在香港實施。但這個責任在《基本法》裏寫得很明確,有關的全國性法律不在香港實施,但《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就是關於中央和特別行政區關係那一章的其中一條──就是香港特別區應自行立法。「應」是應該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等等的行為。而在英文的文本,二十三條一個關鍵字,就是「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enact (laws) on its own」。這個「shall」就是與「應」這個字互相呼應。因此,自從《基本法》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在香港實施後,香港就已經有一個這樣的責任來立法。

最近在香港出現的一些「港獨」和分裂國家的主張,我相信會令中央政府認為二十三條立法不只是一個未完成的一個憲制責任問題,而是有了現實意義。我相信香港市民過去看不到香港有人搞一些分裂國家、搞香港獨立的可能性,現在亦已看到了,所以這個問題確實值得大家注意。

記者:其實想問游蕙禎和梁頌恆那案件,預計會否重新開庭?還有就其他議員,譬如説他們如果需要重新宣誓的話,特區政府會否再入稟去反對他們的議員資格?又或者一些主張自決的議員,特區政府會否入稟去取消他們的議員資格?謝謝。

律政司司長:第一,就梁頌恆先生和游蕙禎小姐的官司需不需要重新開庭,這個要交由法庭處理,我們將會做的是我們會將解釋的正式文本盡快送交法庭,然後由法庭決定下一步該怎做。你的第二條問題是涉及其他立法會議員,正如我剛才回答另一條問題時亦已指出,因為我們今早才有解釋的正式文本,所以我們需要一些時間研究和審視究竟對整件事涉及其他議員的,有否需要作任何其他的跟進行動。

記者:想問一問今次釋法的部分內容,例如如何確認拒絕宣誓和有關後果,亦涉及本地法律,例如《宣誓及聲明條例》,可能釋法內容比本地法律更加具體,其實今次釋法有否超越解釋《基本法》本身?謝謝。

律政司司長:若你看整個解釋,其實都是將《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含義,將它很清晰地,可以說是重新講一次,或者說是強調它本身的原意。正如我剛才回答另一條問題時亦有講到,今次釋法的內容,若你全面些去看的話,與香港其他本地法例,亦包括以前夏正民法官在梁國雄先生那宗訴訟的判詞的精神是完全符合的,所以沒有修改《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意味。

記者:想問第一件事,今次釋法的文本到底有否追溯力?因為按照李飛主任所說,他有提到,其實這個解釋,過往雖然有一些豁免,但不是由法律解釋,從他公布的時候才會產生這個效力,而是他解釋法例的時候是同時存在。其實今次釋法是否會有追溯力存在?第二個問題是想問,袁司長之前也提到,希望今次事件能在本地法律下可以解決,但最終都變成釋法。其實政府方面有否向中央表達過這方面的訴求?嘗試進行過一個角力,但到最後這個角力是不成功?另外第三個問題,就是提到中央一直很關注「港獨」這問題,到最後引伸到今次的釋法。其實今次由中央政府主動提出釋法,其實是否反映政府在過往處理「港獨」問題上,處理得不夠好,促成中央最後要主動釋法?謝謝。

律政司司長:就這位傳媒朋友的第一部分的問題,你談及追溯力。我個人認為這個名詞、追溯力這個名詞,嚴格來說不是特別合適。一般來說,我們用這個名詞的時候,是訂立一些新的法例,要決定這條法例只影響以後的行為,或影響法例生效之前的行為,我們一般會用這個名詞。但今次我們不是訂立新的法例,今次是解釋《基本法》,這裏有兩個概念是特別相關的,第一,解釋法例,即是法例本身已經存在,我們只是清楚地講這法例的含義,所以這法例存在時的含義已經是這樣,這是第一。但是在類似追溯力這個概念時,我想你的意思是會否影響一些以前的法院的判決,或會否影響一些以前已經發生的事件,但未上法庭作判決。若是一些法院已經判決的案件,不會受影響,這在《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最後一句講得很清楚,它是這樣說的︰「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雖然這一句在一百五十八條的第三款,但最少香港有兩個判例都講這個概念適用於所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決定,所以在先前已經判決的法院裁決不會受影響。至於第二種情況,即以前的事情,但未上法院的,日後若在法院處理時,法院會有責任因應今次全國人大常委的釋法,作為香港法律一部分去處理相關訴訟。

行政長官:有一條問題我答一答。雖然人大常委會在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下,它有釋法,包括主動釋法的權力,但香港回歸差不多二十年,人大常委會行使這個權力,包括今次,只不過是五次。說明甚麼?說明人大常委會雖然有這個權力,但是它用這權力的時候,它是十分慎重的,而且是非到了人大常委會必要釋法的時候它不會釋法,這是第一點。

香港社會在過去那四次釋法當中,亦有一部分人表達了他們的一些顧慮,這個中央政府也是充分了解的。在這裏也可以跟大家分享一下,中央政府確實十分關心香港事務,十分支持香港發展,維護香港社會穩定,因此他們跟香港各方面、各界人士,持不同意見人士的溝通是十分全面。我和特區政府亦經常創造不同的機會,包括上一屆立法會議員就政改問題,我都安排他們到上海、深圳,見負責政改的中央官員。我邀請張德江委員長來香港,五月份訪問的時候,亦主動安排立法會議員的不同黨派代表與張德江委員長見面和直接對話。而中央政府各個負責香港的部門,他們非常留意香港的輿情和民情,他們甚至可以和我們香港同時間看到香港的電視新聞報導,所以他對香港各個方面不同的意見是十分了解,亦十分掌握。

就今次因為梁頌恆、游蕙禎兩位議員在立法會宣誓時候的言行引起一些影響,中央高度關注。特區政府已經在法院啟動了司法程序,要求法院進行司法覆核,但是中央政府的看法是他們需要及時處理這件事。因為在任何一個國家,涉及到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都是重大事情。所以今次這件事不是一般立法會議員的言行,甚至乎違反《基本法》的言行,而是涉及我們國家的重大利益,我們國家的統一、國家主權,因此中央認為他們有需要主動釋法。在這個過程當中,特區政府,包括我本人,跟中央是有充分溝通。我亦將我們的意見,包括香港社會的意見,有充分向中央反映。但中央認為這件是重大事情,涉及國家的統一、領土完整和主權問題,因此他們認為很需要主動並及時釋法。

記者︰想問一問袁司長,剛才你回答那條英文問題時說過,你以前說過覺得本地司法系統可以處理,你是否現在還這樣認為?即會否覺得不需要釋法?另外,剛才你談到追溯力問題,但剛才李飛主任在北京說,除了終院有判決的案件是例外之外,其他案件都會受釋法影響,是否這個情況?即如果在其他法院進行的判決是否可以推翻?

律政司司長︰你的問題的第一部分,我剛才回答英文(問題)時都回答過,或者如你不介意,我就簡單以中文再說一次。我以前講過我的看法,就宣誓事件,可以和應該在香港的司法系統處理,我現時仍然是這個看法。但在香港的憲制和法律制度之下,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實是有權就《基本法》作出解釋的。如剛才我以英文回答問題時說,我希望既然現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作出決定,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解釋,我希望大家可以用客觀和正面的態度考慮相關事情,而我認為有幾點是應該可以考慮的。第一,在我們憲制和《基本法》的設計下,司法獨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權是並存的,一方面《基本法》賦予香港特區有獨立的司法權,包括終審權,另一方面,第一百五十八條亦明確寫清楚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有權解釋《基本法》的,所以兩者沒有矛盾。第二,今次釋法的背景比較特別,今早李飛主任在 press conference(記者會)時候亦解釋過,相關文件亦解釋過內容,剛才特首亦有講,是涉及港獨的問題,在這麼獨特的背景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作出釋法。我相信一個這樣的背景,社會上亦會理解為何會主動釋法。第三,是內容問題,內容是原則性的,並無就現時已經在法院展開了的任何司法程序作任何指點。相反,純粹就《基本法》的含義作一些原則性的解釋,所以不會影響個別案件的處理,不會干預法官就某一個特定案件應該如何判。最後,剛才我以英文說了一次,我亦希望以中文再說,特區對香港的司法機構,對香港的司法人員有絕對的信心,我們認為他們往後會繼續以專業、公平、公正的態度處理他們的職責。香港經過了四次釋法,但到今日為止,香港的司法機構、香港的司法人員仍然非常專業地履行他們的職責,在國際社會亦獲得認同,這一點足以證明香港的司法機構以及香港的司法人員的專業性和質素,我們亦非常有信心這情況是會繼續的。

不好意思,不好意思,就追溯力我可否簡單說兩句?剛才我已經解釋了,但你提到李飛主任提到的,相信是在講兩個不同概念。若以前已經判決的訴訟,不會受今次的解釋影響,除非現時仍有上訴的過程,但如果所有上訴過程已經完結,換言之,所有在香港司法制度、法律制度之下的司法程序已經有一個終審判決,或沒有其他上訴的話,不會受今次釋法所影響,這是在《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裏說得很清楚,以及正如我剛才回答另一位傳媒朋友的問題亦說過,香港起碼有兩個法庭判例已解釋這一點。

(請同時參閱答問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6年11月07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