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出席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就法律改革委員會《第三方資助仲裁》報告書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出席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時,就法律改革委員會《第三方資助仲裁》報告書的發言全文:

主席: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二○一六年十月十二日發表《第三方資助仲裁》報告書(《報告書》)。法改會認為,香港的相關法律需要進行改革,以清楚訂明在符合適當的財務及專業操守保障規定的情況下,香港法律准許第三者資助香港法例第609章《仲裁條例》下的仲裁及相關法律程序。剛才法改會轄下的第三方資助仲裁小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主席甘婉玲大律師已就小組委員會的研究、諮詢工作及《報告書》的內容作出簡介。

  律政司歡迎及支持法改會發表的《報告書》。就今天的會議,律政司已提交了一份討論文件,當中附件A詳細列出政府對《報告書》內每一項建議的回應。

對《仲裁條例》的修訂

  為落實法改會《報告書》第1(1)項建議,我們將在立法會引入修訂條例草案,以修訂《仲裁條例》,述明第三者資助仲裁及相關的法律程序不受針對助訟及包攬訴訟的普通法原則禁止。

對《調解條例》的相應修訂

  在《報告書》第1(2)項建議中,法改會指出應考慮會否參照上述對《仲裁條例》提出的修訂建議,同時對香港法例第620章《調解條例》作出相應修訂,以釐清助訟及包攬訴訟的普通法原則亦不適用於在《調解條例》適用範圍內的調解。我們同意法改會這個建議。

  調解是爭議各方自願同意採用的爭議處理程序。調解過程本身亦並非法律訴訟或法律程序。正如法改會小組委員會於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發表的《第三方資助仲裁諮詢文件》第1.30段指出,雖然法律界的專業操守規則適用於調解,但調解不在助訟及包攬訴訟原則適用的範圍之內。因此,對《調解條例》作相應修訂,不但可令法律更為清晰,亦有助推廣在香港使用調解服務。

  為免不必要的誤會,我希望在此指出,若進行調解後當事人各方仍以法院訴訟解決有關爭議的話,助訟及包攬訴訟原則仍繼續適用於該法院訴訟,故此第三者資助訴訟仍然受到禁止。助訟及包攬訴訟原則只是不適用於在訴訟展開前或審理期間進行的調解。

《實務守則》

  我們亦支持《報告書》的第3(3)項建議,規定資助仲裁的第三者遵從由根據《仲裁條例》獲授權機構所發出的《第三者資助仲裁實務守則》,以列明通常預期第三者在進行資助仲裁的業務時須予遵從的標準和實務指引(包括財務標準及專業操守標準)。

  同時,獲授權機構須根據由《仲裁條例》及《調解條例》訂出的程序就《第三者資助仲裁實務守則》擬稿向持份者進行諮詢。載於討論文件中附件B的《第三者資助仲裁實務守則》擬稿,僅供各委員參考。此外,有關的持份者亦會就一份正在制訂的有關第三者資助調解的實務守則進行諮詢。

諮詢

  在《報告書》發表後,律政司已去信諮詢香港主要的法律及仲裁專業團體。已回覆的團體均對有關的建議改革表示支持。詳情可參考討論文件的附件C。此外,在《調解條例》中引入相應修訂的建議方面,律政司已諮詢調解督導委員會。該委員會對建議的修訂表示支持。

總結

  律政司會積極推展相關立法工作,在一併考慮相關持份者對法改會建議的意見後,律政司希望在年底或二○一七年初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以落實上述立法建議。准許第三者資助仲裁是國際仲裁的大趨勢,新加坡亦正進行類似的法律改革。律政司相信,在完成是次改革後,將能鞏固香港作為亞太區國際仲裁中心的地位。

  我和同事樂意解答各位委員的問題和聽取大家的意見。

  多謝主席及各位委員。

2016年11月28日(星期一)

附件A(只有中文)
附件B(只有中文)
附件C(只有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