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就第三者資助仲裁修訂《仲裁條例》和《調解條例》

政府建議修訂法例,以釐清第三者資助仲裁及調解不受針對助訟及包攬訴訟的普通法原則禁止。對《仲裁條例》(第609章)及《調解條例》(第620章)提出的建議修訂亦會訂定相關的措施及保障,列明出資第三者在進行關乎第三者資助仲裁及調解的業務時,一般須予遵從的標準和實務指引(包括財務標準及專業操守標準)。

律政司發言人今日(十二月二十八日)表示,建議的修訂是根據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二○一六年十月發表的《第三方資助仲裁》報告書內的建議,以及調解督導委員會的意見制訂。

過去十年,第三者資助仲裁及其他爭議解決程序在多個司法管轄區,包括澳大利亞、英格蘭及威爾斯、歐洲多個司法管轄區,以及美國等,日益普遍。至今,採用第三者資助安排,通常是因為受資助方缺乏財務資源,無法透過爭訟法律程序提出自己的申索。然而,越來越多當事人即使具備財務資源來為爭訟法律程序出資,也會要求第三者資助作為財務或風險管理工具。

香港的法院原則上並不反對第三者資助仲裁及相關法律程序(包括調解)。然而,助訟及包攬訴訟的普通法原則是否也適用於在香港進行的第三者資助仲裁,目前的情況並不清晰。實際上,終審法院在二○○七年頒下的一項判決中明言對這個問題未下定論。

發言人說:「如果香港法律明確准許第三者資助仲裁或調解,參與在香港進行仲裁或調解的當事方可能會考慮應否尋求第三者資助。因此,我們相信有關修訂將吸引更多仲裁在香港進行,因而會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亞太區主要國際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競爭力。」

載有上述修訂的《2016年仲裁及調解法例(第三者資助)(修訂)條例草案》將於星期五(十二月三十日)刊憲,並於二○一七年一月十一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2016年12月28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