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與內地簽訂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提取證據安排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今日(十二月二十九日)與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大法官,在深圳簽訂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與內地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提取證據的安排。

該項《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提取證據的安排》(《安排》)旨在協助兩個司法管轄區的訴訟人在民商事案件中,能更有效率和明確地取得證據。

現時,香港特區與內地法院之間就民商事案件的取證互助,兩地互相發出的取證請求書須經中間機關送遞,最後才可送到執行機關,有欠明確和效率。

此外,訴訟人並不完全清楚內地和香港特區根據各自的法律可提供哪類協助,以及請求書需載列甚麼內容。訴訟人可能需要等候相當時間,才收到其請求結果的回應。

鑑於上述現況,香港特區於二○一六年年初開始與最高人民法院進行磋商,根據兩地民商事案件審判的實際需要,訂立《安排》。

《安排》的訂立,不會改變兩地關於民商事案件取證方面的法律。

該《安排》全文已上載至律政司的網站。

2016年12月29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