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會見傳媒談話內容(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今日(十二月二十九日)在深圳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提取證據的安排》後,與傳媒的談話內容:

記者:今次與內地簽訂的協議,正如出稿所講,可以協助取得司法證據。這個協助程序為何?

律政司司長:今次主要與最高人民法院簽訂一份民商事相互取證的一個安排。在現行的法例中,無論在香港的法律或高等法院的民事程序中,其實已經有一個法律框架,例如香港的官司需要在內地取證,或者轉過來,內地的官司需要在香港取證,都有一個法律框架可以相互要求取證。正如剛才所講,例如在香港打官司,證人如果在內地,可以透過香港的法院要求內地的法院在內地取證,倒轉過來亦可以,現時有的是一個法律框架,在行政的安排上,現時比較複雜,例如香港當事人有這個要求,他要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經過港澳辦(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然後才到最高人民法院,然後再發還到相關的法院,今次我們簽訂這個安排,法律上沒有改變,但行政上首先是簡化了手續,往後將會直接由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的行政署)作為香港的指定聯絡機構,而內地則是各級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為各省的高級人民法院)作為聯絡機構,不用再透過港澳辦或其他相關的單位,時間上希望可以快一些,需要經過的單位會少一些,該安排稍後你們可以在我們的網頁看到,會全面講到可以有的幫助和協助範圍,以前沒有一個確實講明的時間,現在確實講明希望在六個月之內將這些取證完成。整體來說,以前的行政安排並無較有系統的規範,今次有較系統的梳理之後,雙方簽署文本。其實我們在今年一月左右開始商討此事,因應法律界的要求以及當事人的實際需要,我們開始商討這事。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常務副院長沈德咏先生在三月來香港時,我們亦跟進這事,當時我們簽署一個會議紀要,希望這件事在今年之內做好。很幸運地,透過幾次商討,以及司法機關亦同意這安排和文本後,今日可以如期簽署這安排,希望日後可以幫助無論在香港或在內地打民事或民商事官司時,有需要取證時,情況能清晰點和便利點。

記者:想問問有關「一地兩檢」的問題。之前有報道說年底前政府會有方案,目前進展如何?方向為何?會否考慮如《基本法》十八條,將一些內地法例引入附件三?

律政司司長:詳細的情形,我暫時不方便向大家透露。可以向大家說的是,雙方面一直有就「一地兩檢」這件事商量和檢討,但問題正如以前亦說過很多次,無論我也好,(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局長也好,因為在這個問題上來說,涉及一些較複雜的法律和一些憲法的問題,所以一直有,可以說是來來回回,在商討法律上的安排,另外,張局長那邊在商討一些實際上、操作上的考慮,我們亦需要作出一個處理。我們明白這件是大家都關注的事,亦明白因為我們預計或希望在二○一八年第三季通車,所以時間性有一個,坦白說,確實有一個迫切性,所以我們都會盡快希望有一個和內地相關部門談好之後(的方案),我們會盡快在香港進行諮詢,或在香港介紹相關情況,在香港聽取意見。

記者:梁頌恆和游蕙禎的案件現時會上訴至終審法院,律政司有甚麼回應?會如何跟進?

律政司司長:因為他們已經向法庭提出申請上訴的許可,所以我不方便在此評論詳細內容或他們申請的理據,但他們作為訴訟的當事人,他們絕對有權提出上訴,我們亦尊重他們行使提出上訴的權利。香港是個法治社會,在法律層面有爭拗、有不同意見,交由獨立的法庭處理,我認為這是最恰當的方法。

2016年12月29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