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於《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簽署儀式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今日(六月二十日)在《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安排》)簽署儀式的致辭全文︰

尊敬的沈德咏常務副院長、各位內地與香港司法及法律界仝人、各位嘉賓:

  下午好!我衷心感謝大家出席今天的簽署儀式,並歡迎內地的嘉賓專程到來香港,跟我們一同見證内地與香港就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達成《安排》。

  回歸之後,香港特區依據《基本法》保留了普通法制度。香港的法律及司法制度與內地的相關制度存在相當的差異,但這不代表兩地不能夠進行有效的司法協助。原因很明顯︰首先,無論在回歸之前、還是回歸之後,香港一直依據香港法律,包括香港法例第319章《外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與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民商事司法協助。既然香港可以與其他地方進行司法協助,加上香港與內地同屬一個國家,兩地進行司法協助的理據就更充分。第二,回歸以來,內地與香港在經貿和民生等各方面的往來越來越頻繁。為了充分維護兩地當事人的法律權益,絶對有需要完善兩地之間的司法協助。第三,香港不單是國際金融中心,更是外商進入內地市場的平台。不少外商在內地的投資,也是通過香港進入內地。簡單的說,香港是內地企業「走出去」和「引進來」的緊密夥伴。要保持香港這個獨特角色,必須確保香港與內地之間能進行有效的民商事司法協助。

  早在草擬《基本法》的時候,已兼顧到兩地進行司法協助的需要。因此,《基本法》第95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

  香港回歸以來兩地的民商事司法協助工作,大致可分為兩個階段。在第一個階段,兩地在民商事方面達成三項安排,涉及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相互執行仲裁裁決和相互執行當事人民商事判決。雖然它們發揮了重大的作用,但隨着環境的改變,這三項安排明顯不能夠滿足需求。在最高法沈德咏常務副院長的推動下,兩地的民商事司法協助的工作進入了新的階段。在去年三月,最高法與特區律政司簽訂會議紀要,雙方同意積極推進三方面的工作。

  第一方面是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取證的安排。在雙方的共同努力下,《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提取證據的安排》已在去年十二月簽訂,並在今年三月一日生效。

  第二方面就是今天快將簽訂的安排。鑑於跨境婚姻越來越普遍、及家庭在内地與香港均有資產的情況不斷上升等因素,兩地不同界別也普遍認為有迫切的需要就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事案件判決訂立安排,因爲安排能夠在婚姻出現問題時為相關家庭成員,特別是未成年的子女,提供更確定的法律保障,避免跨境因素或兩地法律制度的差異影響到他們的法律權利。

  在《安排》磋商的過程中,最高法與律政司就彼此規管婚姻家事法律程序及執行相關命令的法律制度進行了多次交流與研究。雙方成功找出可能面對的障礙,並積極尋求妥善的處理方法。我衷心感謝雙方工作團隊和相關部委就《安排》作出的貢獻,並衷心感謝最高法,特別是沈德咏常務副院長,就律政司提出的建議和香港的情況給予充分的理解和支持。

  我也希望借此機會,向香港的法律專業團體、其他持份者,以及今天來見證《安排》簽署的各位嘉賓,致以衷心感謝。感謝大家支持兩地簽署《安排》,並在《安排》的磋商過程中提供寶貴的意見。今天簽署《安排》後,我們將進入立法程序。律政司在立法過程中將會繼續與各界保持緊密聯繫,希望大家對往後的立法工作繼續給予支持。

  一個多星期後就是香港回歸和香港特區成立二十周年。能夠在這個時候簽訂《安排》,可以說是特別有意義。回歸以來,香港在各方面經歷了大大小小的挑戰,但香港的法治與法律制度仍然在《基本法》的基礎上健康地向前發展,更在國際上得到認同。根據世界銀行進行的「世界管治指標」的研究,以100分為滿分,香港特區的法治指標自從二○○三年起平穩地停留在90分以上。這研究結果充分反映國際社會正面評價特區的法治情況。

  今天簽訂的《安排》,不但是兩地司法協助方面一個重要的里程碑,也是《基本法》得到成功落實的最新例子。此外,《安排》的商討過程及簽訂,再一次證明只要兩地能夠依據「一國兩制」的精神,相互理解和相互尊重,兩地法律制度的差異不會構成共同協作的障礙。

  在雙方良好的合作基礎上,我們將開展第三方面的工作。為了擴大兩地民商事判決的認可和執行範圍,我們將研究採用框架安排的可行性,以涵蓋更多不同種類的民商事法院判決。我們也會同時研究個別專項,例如跨境個人和企業破產判決的認可和執行問題,還有進一步完善兩地仲裁裁決相互執行等安排,從而更全面優化兩地司法協助的制度和配套。希望大家對於這些方面的工作同樣給予支持。

  最後,我再次感謝大家出席這次活動,祝願大家有一個愉快的下午。

  謝謝!

2017年06月20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