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於廣深港高鐵香港段「一地兩檢」安排記者會開場發言(附短片)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和署理保安局局長區志光今日(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的決定》舉行記者會。以下是袁國強的開場發言:

各位傳媒朋友︰

  特區政府完全理解香港社會關注落實「一地兩檢」的法理基礎。正如以往在不同場合,我及其他政府官員多次指出,特區與內地商討「一地兩檢」時,一直強調「一地兩檢」的安排必須符合「一國兩制」及不違反《基本法》。在這大前提下,雙方建議採用「三步走」的方式去落實「一地兩檢」。今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就「一地兩檢」作出的決定,亦非常清楚說明「一地兩檢」的安排符合國家憲法和香港特區《基本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以及國務院港澳辦張曉明主任的《說明》,已就落實「一地兩檢」的法律基礎作出相當詳細的說明,我相信不需要在此重複。我理解社會上比較關心兩方面。第一方面涉及《基本法》第18條;另一方面涉及引用《基本法》哪一條條文去落實「一地兩檢」以及授權等相關問題。這兩方面《說明》都有作出解說,我希望大家可以留意相關內容,包括以下重點。

  首先,《基本法》第18條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入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亦規定「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說明》解述「一地兩檢」不會違反《基本法》第18條。主要原因有兩個。第一,《基本法》第18條規定的是全國性法律延伸適用至整個香港特區的情況,包括有關範疇及其適用途徑。簡單而言,《基本法》第18條規定中有關全國性法律實施的範圍是整個香港特區,實施主體是香港特區本身,適用對象是香港特區的所有人。而在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實施全國性法律,其實施範圍只限於「內地口岸區」,實施主體是內地的有關機構,適用對象主要是處於「內地口岸區」的高鐵乘客。這種情況與《基本法》第18條所規定的情況完全不同,所以不會出現抵觸香港特區《基本法》第18條規定的問題。

  第二,《合作安排》明確規定,就內地法律的適用以及管轄權的劃分而言,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將被視為「處於內地」。相類似的法律條文在深圳灣模式亦有採用。由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合作安排》,因此亦為將「內地口岸區」視為「處於內地」的條文提供法律基礎。

  另一方面,社會上曾就應引用《基本法》哪一條條文以及授權等問題進行討論。可以告訴大家的是,在過去的討論,特區及內地曾反覆研究不同建議,這些建議包括引用《基本法》第20條的建議。但兩地留意到香港社會上就《基本法》第20條是否適用,或是否最佳方法存在不同意見。正如《說明》指出,「一地兩檢」是實踐「一國兩制」中遇到的新情況,因此社會上有不同意見完全正常及可以理解。因此,經全盤考慮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以「批准」《決定》的方式更適當。

  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上述處理方法,優點是在憲制基礎上以更高的層次去處理問題,避免就是否應授權或《基本法》第20條的解釋等爭議,可以說是以更穩妥的方式去處理相關問題,亦反映全國人大常委會願意聆聽不同意見。

  廣深港高鐵香港段「一地兩檢」安排記者會

2017年12月27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