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深港高鐵香港段「一地兩檢」安排記者會答問全文(附圖)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和署理保安局局長區志光今日(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的決定》舉行記者會。以下是記者會答問全文:

記者:剛才有講過今次的安排是避免解釋(《基本法》)第二十條,其實是否有想過一開始由人大常委會解釋第二十條這個做法?另外,今次規定在本地立法時不可以違反《合作安排》,這其實是否一種另類釋法?最後想問這次是否將《基本法》對於全國性或內地法律在港實施的限制廢了?如果香港未來沒法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而人大常委會將內地的國安法以同樣方法實施,香港人是否要被逼接受?

律政司司長:如果我沒有理解錯你的問題,似乎是關於三方面,第一方面是有關《基本法》第二十條,正如我剛才所講,在過去很長的時間,香港特區和內地相關部委研究「一地兩檢」時,我們反覆地研究過很多不同的建議或者選項,當中包括研究過《基本法》第二十條。當然最後經過一輪討論和聽取不同人士的意見,最終大家見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用另外一個方法,他們認為更加適當。

  至於立法可不可以跟《合作安排》有所抵觸,其實這是一個簡單的情況,因為我們一早已經採用「三步走」的方法,而我們認為「三步走」是落實「一地兩檢」最恰當的一個安排。大家亦會明白,我們一直解釋「一地兩檢」不是香港單方面就可以處理或者落實的。雖然「一地兩檢」是由香港提出,但如沒有內地相關部委的同意,我們不可能落實「一地兩檢」,亦因為這個原因,所以「三步走」中的第一步是以《合作安排》的形式處理。今次的第二步,全國人大常委會亦批准這個《合作安排》。因此,整件事不是香港單方面,而是要雙方面去做,亦因為這個原因,往後我們進行本地立法時,我們應該依據我們已經完成的兩步基礎,換言之,就是《合作安排》的內容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的決定,因為今日的決定,其實就是批准《合作安排》。其實這個做法跟以往處理深圳灣(口岸)時,雖然不是完全一樣,但是所用的方法和模式是類似的,因為當進行本地立法時,其實也是處理當時香港和內地相關部委就深圳灣(口岸)的安排的內容進行本地立法。而日後我們未來推行立法的法例模式亦是沿用類似現時深圳灣(口岸)的法例。

  第三方面,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我相信大家沒有必要將「一地兩檢」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兩者相提並論,原因有兩個。第一,這是完全不同的事情,甚至請容許我說,兩者是風馬牛不相及的事情。因為「一地兩檢」主要來說是交通運輸的問題,是香港整體長遠發展的問題。我們只不過因應「一地兩檢」的需要,我們去解決因為運輸系統或交通系統而引發或衍生的法律問題。但第二十三條很清楚在《基本法》訂立時已經給予香港特區一個憲制的責任去處理有關國家安全的問題。所以我認為兩者不應該相提並論,亦不應以我們如何處理「一地兩檢」的方式來折射到日後的第二十三條將如何處理,我認為這樣沒有甚麼意思的。多謝大家。

記者:想問今次人大決定在西九龍總站設立「內地口岸區」是因為不在整個香港實施全國性法律,所以不同於十八條,其實是否一種變相的另類釋法?以及是否他日根據《基本法》第七條,將禮賓府或者中環,甚至旺角租借給內地都不違反《基本法》十八條?

律政司司長:首先,今次是因應要在西九龍站落實「一地兩檢」,所以處理了社會上關心的問題,包括剛才這位傳媒朋友談及的《基本法》第十八條。這個問題為何會在《說明》內解述呢?原因是大家可能記得,在「一地兩檢」比較初段的討論時,曾經有人提出一個建議,特區政府亦曾研究這個建議,內地相關部門亦與我們共同進行一個研究,就是否應該把相關法律或用其他方法,透過《基本法》第十八條的附件三,讓可以在香港西九龍站內執行內地法律。因為這個背景,有必要就《基本法》第十八條作出解釋,而今次《說明》亦是因為在這背景和情況下,有一個部分去解(述)我剛才說的《基本法》第十八條。

  至於會否在旺角或其他地方實施,其實我們以前亦作過解釋,因為大家都知道,今次我們實行的「一地兩檢」是在獨特的情況下來做這件事,因為我們要興建這條高鐵,亦因為我們認為有這個需要,以發揮高鐵最高效益,我們才會在研究不同選項之後,決定最好的方式,正如剛才特首所說,最好的方式是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落實「一地兩檢」,而「一地兩檢」亦是要行「三步走」,換言之,不單是香港,亦需要內地相關部門願意配合,亦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批准,更需要最後一步在香港立法會進行本地立法。換言之,要經過的關卡不少,所以不會明日或後日就可以隨意在香港其他部分採取同樣措施,所以在這方面,我覺得大家不需要特別憂慮。

行政長官:我想補充一句,正如我在開場發言說的幾個重點,其中一個重點,第二點說到在過去一段時間我們和內地的商討,大家有一個共同明確的共識或者基礎,便是構思的安排、方法一定要符合「一國兩制」和《基本法》,因為實踐「一國兩制」和落實《基本法》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能確保香港穩定和繁榮。所以我同意袁司長說,這些不是隨意的事,你今日可以這樣做、明日可以這樣做,今次用到國家最高權力的常設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為我們這件工作賦予一個堅實的法律和憲制基礎才可以做。而這某程度上亦建基於中央對於香港的大力支持,希望這條鐵路能夠得到最大的經濟、社會和民生方面的效益,不但讓香港市民可以出入內地方便、便捷、高效,亦可以更加有利於香港融入國家發展的大局,是從這個層次來看這次「一地兩檢」的安排。

記者:由於你們一直沒有解釋法律基礎,直至今日由人大解釋。你們剛才一直提及要由最高權力機關賦予一個堅實的基礎,其實是否代表你們一直以來不談,等待今日人大作出決定和解釋後,要避免司法覆核的情況呢?之前,七月公布的時候,一直談及《基本法》第二十條,其實是何時和因為何事而改變這個決定和討論?以往一直討論是否基於《基本法》第二十條?

律政司司長:今日我們解釋這個法律基礎,原因我相信大家都知道,因為今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一個決定。這是「三步走」的第二步,亦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所以我們認為特區政府有需要向大家交代此事,以及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作出這個決定。這不是甚麼逃避司法覆核,實際上,我們政府亦無辦法逃避司法覆核,因為香港人根據《基本法》,有權向政府提出訴訟,我們亦尊重香港人根據《基本法》的這個權利。所以,特區政府做這件事時,並非為了逃避或避免一些我們不想見到的司法覆核情況,絕對不是這樣。

  剛才這位傳媒朋友表示,我們七月的時候曾提及或仍然提及《基本法》第二十條,這是正確的。不用我說,大家都會記得立法會的文件內確實有提及《基本法》第二十條,但正如我剛才向大家解釋,其實過往在一直以來的商討和研究中,我們與內地相關的部門研究過,亦討論過很多不同的建議,而當中包括《基本法》第二十條的建議,但是在其他場合我們亦有談及,自從七月二十五日之後,我們幾位政府同事在不同途徑,包括在立法會的兩次會議或後來的動議,亦有立法會以外的其他途徑,特區政府均有收集社會就「一地兩檢」(發表)的意見。我記得在立法會完成動議當日會見記者的時候,亦有向傳媒交代過,我們會反映香港社會就「一地兩檢」(發表)各方面的意見,包括對一些法律條文的看法。所以,整件事是一個過程,而最終大家今日看到的是經過很全面和反覆的研究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用他們今日《決定》所解述的方法,認為是更加適當的。

記者:想確認一個問題,不知道該由行政長官或律政司司長回答。外界有一個理解,就是無論是出於交通理由或甚麼理由也好,全國人大常委有最高權力的法律監督權,即如李飛主任所講,所以他們隨時有權可以通過一些決定來凌駕《基本法》內的特定某一條條文,例如今次的《基本法》第十八條,到底是或不是呢?剛才行政長官說權力不會隨意運用,不會隨意運用是一回事,但是否確實有這個權力隨時可以因為香港繁榮的理由,或發展理由,或交通理由,而隨時可以用《基本法》的整體立法原意來凌駕《基本法》內某一條條文對於香港人權利的保障?

律政司司長:多謝這位朋友的問題。我留意到你用了「凌駕」這一個字眼,我的理解是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其實在今次「一地兩檢」的決定,都是根據《憲法》和《基本法》去處理「一地兩檢」的問題。所以今次的處理或今日所作的決定並無出現,或者不存在所謂「凌駕」《基本法》的問題。大家可以見到在《決定》的相關部分寫得很清楚,《決定》的三個條款是根據國家的《憲法》和《基本法》來作出決定,所以並沒有「凌駕」的問題存在。

記者:有兩條問題想問問袁司長。剛才人大常委會的表決文本提及特區應該要立法保障《合作安排》得以落實。如果是這樣的話,第三步走,立法會在本地立法方面,其實會不會只不過是橡皮圖章?本地立法的意義和立法審議空間究竟有多大?第二個問題,就是提到今次香港與內地都研究過很多不同的方案,但考慮到今次「一地兩檢」是一個新事物,在草擬《基本法》時並沒有預料到,想問可不可以因為考慮到法律界以至公眾對這一條條例都有很大的疑慮,會不會考慮今次只是唯一一次,即是下不為例?謝謝。

律政司司長:就立法方面,這位傳媒朋友說得很正確,在《決定》中的第一段第二款,確實寫得很清楚,香港特區政府有責任進行本地立法,從而確保「一地兩檢」得以落實。但就(本地立法)空間的問題,其實剛才也有講過,因為「一地兩檢」涉及兩地的合作,所以往後的本地立法,會因應《合作安排》的內容,亦要因應今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合作安排》的方向,所以要處理的問題仍然有待本地立法來處理,但是本地立法的程序,又或者立法會,絕對不會是橡皮圖章,因為相關的事情仍然要討論,而且要進行投票。過去我在立法會進行動議時也有說過,因為立法會的每一位議員也有其憲制責任監察特區政府,包括特區政府的立法工作,所以若然說這是一個橡皮圖章,我認為某程度上與特區立法會議員的憲制責任有所不符。而且,最終究竟是投票支持或不支持,決定權並非在政府,而是在立法會每一位議員的手上,所以絕對不會有所謂橡皮圖章(的情況)出現。

  至於新事物和有需要去做的問題,其實我明白這位傳媒朋友為何會問這個問題,但剛才我亦回答了另一位傳媒朋友類似的問題,就是整件事大家不需要用這個角度去看,或者可以用一個正面的角度來看,就是在有需要時,或在香港特區有需要時,特區政府才會提出類似的要求,即在今次事件中有「一地兩檢」的要求,因為有這需要,內地相關部委亦同意他們可以做到,亦符合「一國兩制」和《基本法》,才有可能做到這個《合作安排》。而且我也相信全國人大常委會研究過後認為類似的安排,或者今次的「一地兩檢」,第一,是符合「一國兩制」;第二,符合《基本法》;第三,符合國家《憲法》;第四,符合香港整體長遠發展的利益,才會作出批准。最後還是同一句話,就是始終要返回香港立法會進行本地立法。多謝。

行政長官:我也想回應一下,因為「下不為例」的形容詞一般都是適用於一些比較負面的事情,即是你頑皮了,下一次不要了。但今日這件事是一件好事,甚至是一件大好事,不但可以讓我們香港市民去內地更方便,亦對於香港未來融入國家的發展大局,在經濟方面、在粵港澳大灣區方面的發展都是一件大好事。所以除非你手上有一個水晶球,知道以後都沒有甚麼好事發生,否則,從一個進步發展觀的角度,我覺得如果以後由一個發展的角度來看,同樣有一件大好事,而中央亦願意用很多方法來幫助我們育成這件好事,為甚麼要在今日把它說死呢?

記者:想問兩部分的問題。第一,嚴格來說,整個人大議案沒有援引任何一條條文,即是只不過人大批准了這個決定,會不會以後有情況出現,就是人大批准了一些決定便可以容許內地執法人員來港執法,或者有其他情況出現。第二條就是是否凌駕的問題,其實李飛也說過人大的決定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會不會其實特區政府有一個方法可以防止人大將來將這條十八條,只要不實施在全個香港特區的話便可以實施全國法律,這個解釋應用在其他情況之上呢?其實這個解釋會不會只限在西九龍總站「一地兩檢」的情形?第二部分就是立法方面,其實《合作安排》已經寫好了口岸的範圍是怎樣、寫好了要實施內地法律,立法會議員的討論空間還有甚麼,即是他們還可以就着甚麼討論呢,如果《安排》已寫好某些內容的話?還有就是如果本地立法期望在暑假前可以立法,政府會不會有機會好像之前那樣,調動一些議程安排,安排抽起某些議案,先通過這條「一地兩檢」的本地立法?

律政司司長:我嘗試回答第一部分(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構,而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的權力機關,但大家要明白兩點:第一,在每一個憲法或制度下,必然有需要有最高權力機關,不論是普通法或大陸法下的制度,均有這個設計,亦很容易理解,因為始終在一個國家內,必須有一個最高權力架構,甚至不單說國家,一個組織、一個社團都必須有最高的權力架構,否則,有些事情會處理不到。第二,雖然有一個最高的權力架構,但其行使權力的時候,仍然要依據法律。以今次的情況來說,仍然會依據《憲法》和《基本法》,所以剛才這位傳媒朋友提及的最高權力,其實兩者並無矛盾,因為最高權力(機構)都要根據《憲法》和《基本法》來處理相關問題。

行政長官:有關於日後立法會的議程,我們怎樣處理這條法例本地立法,現在很難說實,唯一可以說的就是往往政府提交予立法會審議的事項,都會有一定的迫切性,但這個本地立法落實「一地兩檢」就更加非常迫切,因為工程已經做了百分之九十八,應該在明年第三季可以開通,開通之後估計每日有接近十萬人次要用這條高鐵香港段,每日的拖延都損害香港市民的利益。所以我們一定會爭取第一時間提交這個議案,我剛才說了,不遲於明年二月初交予立法會成立一個草案委員會審議,然後恢復在立法會大會二讀、三讀通過。但今日的立法會能否回復,我已經多次呼籲,希望在一個理性、務實、平和一些的狀態審議政府的事務,我都要拭目以待。我當然希望立法會可以履行它的職責,就着一些和市民利益息息相關的事,都是以務實的態度處理。

記者:司長,請問在本地立法的階段,其實可否具體一點說明立法會還有甚麼可以做?立法會是否有方法可以反對這個方案或不要這個方案?另外,司長這條問題特別給你的,請問可否簡單回答你是否已經辭職?第三步其實是否都是留給另一位司長處理?

律政司司長:進行本地立法時,其實大家如果有興趣,可以參考深圳灣(口岸)的法例,現時的工作方向、模式類似現時深圳灣(口岸)的法例。至於空間的問題,其實在落實的細節上而言,仍然有相當或一定的空間需要在立法會處理。例如在《合作安排》中,有大約六個主要範疇形容適用香港的法例,而香港仍然有管轄的權力,所以在這些事務上是否需要細化?如果有需要細化,又如何去細化?在條文上的字眼是否最合適?這些其實也是日後進行本地立法工作,必須要處理的問題,而這些問題不可以被認為不重要,這些問題是重要的,因為這些關乎真真正正取得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後,如何落實這個《合作安排》的事宜。至於是否可以反對,正如我剛才所講,投票權在每一位立法會議員的手上,最後如何運用他們的投票權,是贊成或反對,又或贊成某部分,又或提出修改,這完全是立法會每一位議員所享有的權利,特區政府控制不來的,我們亦不可以逼他們如何投票,這是特區一向在《基本法》下運作的模式。

  至於這位朋友第二部分的問題,我相信今天大家有興趣的可能也是「一地兩檢」,我現時心中也是想着「一地兩檢」。所以就第二個問題,對不起,今天我也回答不了你,不好意思。

(請同時參閱答問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7年12月27日(星期三)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右二)今日(十二月二十七日)在政府總部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的決定》舉行記者會。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左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右一)和署理保安局局長區志光(左一)亦有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