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議調高《致命意外條例》親屬喪亡之痛的賠償款額

  律政司今日(五月二十八日)向立法會作出預告,擬根據《致命意外條例》(第22章)(《條例》)動議決議,把裁定給予親屬喪亡之痛損害賠償法定款額(親屬喪亡之痛賠償款額)增加至二十二萬元,以反映一九九七年三月至二○一八年三月期間通脹的累積影響。

  律政司並建議參考甲類消費物價指數,每兩年檢討該賠償款額一次,以反映通脹的影響。

  律政司發言人說:「《條例》於一九八六年制定,容許為死者受養人的利益,就某人導致死者死亡的錯誤作為、疏忽或過失,向該人提出索償的訴訟。根據《條例》提出的訴訟,可申索包括第4(3)條所訂明的親屬喪亡之痛賠償款額。《條例》第4(5)條則訂明,立法會可藉決議更改有關款額。」

  發言人表示:「《條例》自制定以來,親屬喪亡之痛賠償款額曾在一九九一年及一九九七年調整。現時,款額訂為十五萬元。」

  律政司二○一四年年中檢討該賠償款額,參考按甲類消費物價指數計算的累積通脹後,建議把款額增加至十九萬元,並諮詢香港律師會(律師會)和香港大律師公會(大律師公會)的意見。

  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回應時建議把款額調高至二十五萬元,理由是訂定增幅時,不僅應考慮通脹,也應考慮「本港不斷轉變的社會和經濟狀況」。

  發言人解釋:「律政司其後再作詳細考慮,和研究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所採用的方法,並且諮詢政府統計處和政府經濟顧問意見。得出的結論是一個經濟體的『社會和經濟狀況』涵蓋很多不同範疇,如人口增長與結構、房屋、經濟增長等一糸列因素。因此,沒有單一指標可概括顯示不斷轉變的社會和經濟狀況。」

  律政司認為,對即將和日後進行的賠償款額檢討而言,參考甲類消費物價指數,根據通脹調整款額,是簡單和客觀的方法。

  律政司參考甲類消費物價指數後,擬動議決議,把親屬喪亡之痛賠償款額增至港幣二十二萬元,這足以涵蓋由一九九七年三月至二○一八年三月的累積通脹。

  律政司今日已向立法會作出預告,擬於六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條例》的第4(5)條動議相關決議。

2018年05月28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