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就議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的議案的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今日(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郭榮鏗議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的議案的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

  就郭議員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和第(十)項提出的動議,我懇請各位議員否決這項議案。主要有三大原因:

(一)若通過此議案,按《基本法》第六十三條和上訴庭的一些案例,其實會構成干涉或影響律政司在刑事檢控工作的獨立性,破壞《基本法》第六十三條的憲制保障,無論如何都必須要避免;

(二)把刑事調查及檢控的證據、理由,相關的文據、簿册、紀錄或文件全面披露出示,並在立法會上討論,會構成一個公審的情況,剝奪相關人士在刑事司法程序中應該享有的保障,這是違反法治最基本的要素;

(三)在處理有關刑事案件的檢控決定時,尋求外間法律意見,並非律政司的慣常做法。我們一貫的做法是就檢控決定,由司內人員作出。若涉及律政司內人士的話,我們會尋找外間法律意見,這是比較適合。就個別案件的情況有需要時,律政司亦會按照我們已提交予立法會的相關文件中所述的情況,考慮是否應該聘請外間大律師提供法律意見。

  主席,我想講解剛才提出的第一點,就是《基本法》第六十三條的重要性。《基本法》第六十三條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基本法》第六十三條所賦予的憲制責任和保障,確保主管刑事檢控工作必須保持獨立性。法院亦在過往案例中指出律政司司長在履行這項職責時,「不得受任何人所左右」、「不受政治或任何壓力所影響」。

  處理議案所述案件時,律政司內的同事及我本人亦秉持同樣的原則,不偏不倚,無畏無懼,按照證據、適用法律,以及律政司頒布多年、行之有效的《檢控守則》專業行事。

  我亦想補充關於剛才提及的第二點,《檢控守則》就公布檢控決定理由亦訂下清晰指引,其中一點清楚表明「不能為求人前彰顯公義,而導致公義無法施行」。通常在作出決定檢控某一個人時,大家都會明白,我們是不會再作任何討論,因為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當作出一個不檢控某一人士的決定時,其實更不應該隨便作出其他評論,縱使案件備受公眾討論,我們仍須顧及公布檢控決定理由不應對司法工作造成不良影響,尤其是在決定不提出檢控時,因為若我們把過多的資料提交予公眾討論的話,會造成公審,剝奪涉案人士在刑事司法程序中應得的保障。

  主席,我剛才提及的三點均是重要原則,我認為足夠讓議員否決這個動議,但就這個具體案件,另外有一點,我想與主席和各位議員講解。大家都知道,法庭現正處理有關律政司處理議案所述案件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我不適宜亦不可能就該案件的細節再作任何回應或補充,以免影響有關司法程序。另外,據我理解,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議員不得以立法會主席認為可能對案件有妨害的方式,提述尚待法庭判決的案件。這也是我們認為不應該要求律政司司長披露案件相關的資料、任何文件或就該案作證的另一重要原因。

  基於上述原因,我懇請各位議員否決這項議案。主席,我亦會聽取議員對議案的意見,然後再作詳細回應及總結。

2019年1月23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