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九題︰刑事檢控專員的委任事宜

以下是今日(一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榮鏗議員的提問和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於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在憲報刊登公告,公布行政長官已於同日委任律政司內一名首席政府律師為刑事檢控專員(專員)(該公告附有以下備註:署理律政專員職務)。其後,政府於二○一九年一月十一日在憲報刊登公告,公布行政長官已於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委任該人為專員。關於專員的委任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律政司遴選專員的準則及程序為何;

(二)鑑於上述人員已於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獲正式擢升為專員,為何政府於超過半年後(即二○一九年一月十一日)才把有關委任在憲報刊登;及

(三)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來,歷任專員的署任期(如有的話)分別為何?

答覆:

主席:

  經諮詢公務員事務局,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甄選刑事檢控專員的準則包括專業才能、正直品格、在刑事法律及檢控工作方面的知識和經驗、判斷力、領導才能、溝通技巧,以及視野等。根據既定的公務員聘任程序,遴選程序包括組成遴選委員會、訂立遴選準則等,而遴選委員會的建議亦會按規定徵詢公務員敍用委員會的意見。

(二)梁卓然資深大律師於二○一七年底經進行內部晉升及公開招聘程序後獲委任為刑事檢控專員。有關任命已於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布及刊憲,而梁卓然資深大律師亦由同日起署任刑事檢控專員六個月。在署任期完結及完成與聘任公務員相關的行政程序後,梁卓然資深大律師於二○一八年十二月下旬獲公務員事務局批准正式晉升為律政專員(首長級第6級律政人員),生效日期追溯至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即完成六個月署任期)。有關安排隨後於二○一九年一月十一日刊憲。

(三)循內部晉升途徑獲推薦晉升部門首長職級的人員,一般須在實際升職前署任,從而確保該人員有足夠能力履行部門首長級別的職責。晉升部門首長職級的建議,包括有關的署任安排,是由晉升選拔委員會在考慮各相關因素後作出,並在經徵詢公務員敍用委員會的意見後,由公務員事務局作為聘任當局批准。

  除晉升途徑外,刑事檢控專員一職以往亦有同時經公開招聘程序物色合適人選担任。如有關人士經公開招聘程序獲推薦,署任安排則並不適用。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來,共有三任刑事檢控專員在署任三或六個月後獲實際升職,他們包括麥偉德資深大律師、薛偉成資深大律師及梁卓然資深大律師。此外,江樂士資深大律師在一九九七年十月接任為刑事檢控專員時直接獲實際升職。另外,楊家雄資深大律師則於二○一三年九月經公開招聘程序獲委任為刑事檢控專員,署任安排並不適用。

  由於招聘及晉升牽涉不同的安排和程序,因此,就委任各刑事檢控專員的署任期作比較,並不合適。

2019年1月30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