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會見傳媒談話內容(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今日(三月十二日)到訪南區區議會後會見傳媒的談話內容:​

記者:司長,想請問有關移交逃犯條例,台灣表示未必會考慮接受,認為對他們的司法管轄有問題。另外,大律師(公會)提出會否考慮以修改《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而取代修改移交逃犯條例,律政司對這方面有何看法?

律政司司長:《逃犯條例》的修訂其實源自我們的法制,所以我們在理解《逃犯條例》時,第一,我們要知道啟動時,需要先有行政程序,才能啟動,接着如果真的決定要移交時,該人士會在法院經過司法程序,所以有法院進行把關。在整個安排上,香港的法制是完善的。可能有人會擔心在其他地方有的罪行,在香港也可以(要求)移交逃犯,我亦藉此機會跟大家說,香港一直以來有一個法律原則,是Double criminality--雙重犯罪原則,即該罪行在當地是刑事罪行,而在香港亦是一個刑事罪行時,香港的法院才會考慮移交該逃犯,但當然當中亦有safeguards(保障)等。所以我們希望大家對《逃犯條例》的修改要清楚一點。

  第二點亦很重要,保安局局長現時正聆聽各界的意見,知悉這些意見後,我相信他才會到立法會提交相關的條例修訂。

  另外一條題目提到大律師公會的建議,大律師公會的建議中有很多地方需要小心研究,因為建議所提及的法律基本原則中有一些不同之處,我們亦注意到,在法律上需要研究。

記者:司長,你上次表示修例是為了填補漏洞,但不少法律界人士表示,當初這條條例並不是有漏洞,而是特別去寫不包括中國的其他地方,因為雙方的法制有差異。但既然現時兩地的法制差異還未解決,是否需要急於修例?另外,今日有人就UGL案入進行司法覆核,要求重新審視不起訴梁振英和周浩鼎的決定,律政司會否重新審視?

律政司司長:我先說《逃犯條例》,你的說法是指現時內地和香港的法律制度未能達成一致時便進行(移交逃犯)。我要強調,香港在「一國兩制」的情況下,我們的法律制度不會跟內地的法律制度一樣。很多時候、絕大部分的時間在移交逃犯時,因為是跨國、跨境的動作,所以一定會涉及多於一個法律制度,大家先要清楚這一點。

  至於提出司法覆核的問題,因為案件既然已進入司法程序,我更加不方便在此提出其他意見。

記者:大律師公會指你們是暗渡陳倉,其實是否這樣?不論是美國商會或香港商界也很擔心,其實在商業犯罪上豁免是否可以考慮?

律政司司長:我不會評論他人的意見。我剛才跟大家說過,大家要理解《逃犯條例》的整體安排,至於最重要的相關罪行,現時有四十六個罪行,我相信(保安局)局長已聽到大家的意見,就某些罪行上要如何處理,他會作出適當的考慮然後再作安排。謝謝大家。

2019年3月12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