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會見傳媒談話內容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今日(四月三日)出席立法會行政長官質詢時間後,與傳媒談話的內容:

律政司司長:各位記者,大家好,最近行政長官、保安局及律政司的同事已向大家解釋有關《逃犯條例》的事宜,我感謝大家今日可以讓我藉這個機會再詳細講解。我不會就某一個觀點或某一句說話作回應,希望大家給我一點時間,讓我將整個程序說出來,大家理解了程序後,對整體事情可能會更清楚。

  移交逃犯通常的情況是這樣的,首先,相關的地方會提出一個申請,交予律政司,希望將某位疑犯移交到該地。律政司會就所提交的文件作出研究,研究的結果,我稍後會再講所研究的內容。研究的結果可能會建議行政長官簽署證書,啟動移交程序,又或者如果證據不足,我們便不再跟進此事,兩個可能性均有,我稍後會再講這點。律政司檢視文件後,便會交予行政長官,假若我們認為可以繼續該程序,交予行政長官後,她便會簽署一個證書,保安局相關人士便會逮捕該疑犯。在證書發出和逮捕之間有一個時限,這案件需要呈上法庭。當呈上法庭時,律政司會把手上收到的文件,即是剛才所講我們研究的文件以及我們的看法,向法庭陳述。最重要的是,這位被移交或可能將會被移交的逃犯是絕對有權在香港的法庭就該文件提出其主張,包括其他的保障,我會其後詳細再講。在很多時候,他可以聘用律師,所以情況並非很多說法所講的「很簡單,法庭不能把關」。法庭是絕對可以看文件,聽取雙方的陳詞,雙方是指律政司的同事,以及可能被移交的人士,然後法庭才作出一個命令。法庭亦可以決定律政司申請移交不成立,亦是有案例是不成立的,而該人士立即獲釋。法庭假若決定該案要繼續移交,就會發出一個法庭命令,最終是由行政長官發出一個移交的命令,該疑犯才會被移交到外地。所以程序上很簡單,我重複一次。由律政司第一個看(審視申請),然後行政長官決定是否啟動,(然後)法院進行公平審訊,行政長官再發出一個移交令,整個程序才完成。所以絕對不是任何一個人或任何一個機構便可以將一件事完成。這是相關的程序,希望大家理解。

  第二點我想講的是保障,因為大家也很擔心保障會怎樣?政治犯會怎樣?我們的條例中,其實我現時跟大家所講的保障,在條例上已經全部寫明,現時的條例和將來修訂的條例,這些保障絕對不會有任何修改。保障有好幾項,我重點講數項。有一個最重要,或者大家可能不太清楚的,我想在此說清楚。第一個是雙重犯罪保障double criminality,這個要求其實是普通法國家和法域常用的一個保障。簡單而言,申請移交的地方,(有關行為)在該地發生是一項刑事罪行,但假若在香港不構成香港法例中的刑事罪行,這個雙重犯罪原則不成立,(香港)不會考慮任何移交程序。

  甚麼叫double criminality,實際的操作如何?律政司的同事或任何律師均會這樣做,這是律師很清楚的事宜。律政司的同事會審視在當地的法律下,現時申請移交的地方所提出的事宜,是否在當地有一個刑事的情況,他們會審視證據和刑事罪行的控訴是甚麼,如果我們修訂條例後,會審視該罪項是否我們三十七種罪類的其中一種,以及假若在當地判處有罪後,其判刑是三年或以上,這是從外地的法律來看。審視外地的法律後,這項工作完成。第二項更重要的工作,或者大家很多時候忘記了,所以我要再強調的是,將事實或因由、究竟事情如何發生,將事情用香港的法律來看,看看事實或證據上,是否能夠構成在香港法律下的一個刑事罪行,(如果)構成,則要看看是否該三十七個罪類中的其中一種,以及是否判刑三年或以上,兩方面均符合,才符合普通法地方很關注和重視的雙重犯罪原則。所以不是外地的某一個刑事(罪行),香港便馬上一定移交,絕對不是如此,香港對雙重犯罪原則,在普通法上,我們絕對遵守。

  第二類,我聽到有些市民很擔心,政治犯又如何呢?條例中清楚寫明,對於政治罪行、政治犯,我們不移交。再有些人說萬一有一些罪行寫明是別的事情,但其實背後是與政治有關又如何呢?條例亦寫明,如果是宗教、種族或政治的原因,無論表面上是有關的,又或者實質背後是有關的,我們均會考慮此因素,如果是因為這些原因,我們不會移交。所以考慮人權保障時,大家要清楚知道進行審視時,第一是由律政司審視,律政司審視後建議行政長官啟動程序,啟動後逮捕該人士後,在一個很短的時間內,他需要到法庭。剛才我所講律政司所做的事情,在法庭上法官會重新審視一次,他不會因為律政司呈上證據他便會接受,因為他會重新審視一次。他重新審視時,該名被移交的人士亦會將他認為,例如證據不足、不構成在外地的一個罪類,又或者他認為在香港不屬於一個罪類,又或者他認為是一個政治問題,他全部有權聘請律師,在法庭作出申請和主張。法庭會看證據和聽取兩方陳述後,才會作出一個決定是否移交,然後最後才提交予行政長官。所以把關並非簡單如有些人認為是行政長官最終可以一個人做決定,絕對不是,這是錯誤的。我剛才講過有很多地方需要考慮,而最重要的是在法庭上,該名被移交的人士是有絕對的權力可以提出其主張和看法。

  我在此希望就程序跟大家說明清楚,程序和保障就是這樣,我希望大家理解事情後報道時會比較完整。

記者:司長,其實有兩個問題。台灣陸委會清楚表示對現時政府的修例有保留,而政府一直說今次修例是為台灣謀殺案的死者彰顯公義,如台灣方面已作表示,而政府繼續強行用這方式去修例,如何可以協助死者家屬?另外,法律層面上,大律師公會有執委說法庭只可以審視是否有表面證據,亦有律政司前官員指出根據修訂建議,日後申請引渡文件不需要法官、裁判官或官員簽字認證,變相削弱被移交人士的權利保障,這方面你有甚麼回應?

律政司司長:多謝你的問題,我先就後面的部分作出回應。首先,就法庭程序,我剛才跟大家說,法庭會聽律政司的主張、意見、提出的相關資料,當然這些資料是由申請移交的國家、地方提供予香港政府考慮。這些文件、證據提交法庭之後,被移交人士可以主張認為夠或不夠等。法庭所採取的standard(標準)或制度為何?法庭要考慮表面證據。有人覺得表面證據很容易,隨意甚麼也可以是表面證據。對不起,這是不正確的。表面證據是甚麼呢?若在香港法院要起訴某一位人士,法院聽取控方證據後,覺得辯方須要答辯的話,即是有case to answer,我們才稱它為表面證據,法庭是按照法律理解,以這個原則去符合這個表面證據。

  另外,就你的問題的第二部分,提交甚麼文件,是法院提交還是怎麼樣等。大家要看一看法例,其實在現時法例,可以是由法庭或政府相關機構提交。每一個地方的做法一向都不同,有一些來申請的時候,是由法庭提交,有一些地方是由相關政府部門提交,所以這個做法說全部都是法庭提交,這是有一點不全面理解條例的情況。所以我希望說清楚這一點。

  回答你第一條提問,我們知道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在一個法治社會內,無理由、完全無辦法可以就一些我們知道走來香港的逃犯。其實這個整體修例,讓我們可以作為一個法治地區彰顯公義和法治,是必須要有的一個條例,令一些逃來香港的逃犯,我們可以合法、有法例、有制度可以把他移交回到相關地方進行審訊。至於究竟我們能否做到,當然首要在立法會通過,若立法會不通過,我們便繼續沒辦法做一些我們應該做的事,其實作為律師,亦希望有這樣一個制度。至於你說台灣方面的具體情況,我或者只能引述(保安局)局長已經說過的話,的確台灣有與他溝通過,實際是如何操作,我覺得我們要先做好自己,盡快立法,才可以繼續處理這件案。

記者:其實政府仍不能回答一個問題,是否中國司法這二十二年進步很多,忽然可以簽?當年說因為中國的司法和人權未到國際水準,但香港不可以解返疑犯上去,政府應該要回答,不可表示不評論,因為會解返上內地,這是直接打破防火牆。第二,剔除九項罪類,是否正如Bar Association所講,是否讓其他司法管制區不可以因為這九條罪而申請引渡,是否一種倒退?

律政司司長:不去評論其他國家、法域的做法,其實這是國際上很常用的慣例,是一個international law and practice(國際法律和做法)的事情,但我們現在看的是,你們所擔心,譬如說外地的司法制度如何。我們現在要理解條例其實是做甚麼事情,香港與20個國家簽訂雙邊移交逃犯安排,而這20個國家包括澳洲、荷蘭、菲律賓,這些國家我們都有相關安排。這個條例所處理的,為何要用個案式安排,是當我們未曾與另外170多個國家或地域達成雙邊安排時,我們都要有一個制度,令到在香港的疑犯,有一個規則、有一個rule based、有一個制度、有一個法律可以把他移交。所以我們需要把這項法律盡快修訂,讓我們可以做這件事情。至於修訂罪類的情況,其實有一個考慮,我相信(保安局)局長和行政長官都聽過很多人的意見之後,認為這個修例和修訂恰當,所以他們作出這個修正。其實除了罪類有修正外,亦對於判刑的時間有所修正,現時是三年,所以是從整體去了解一件事情。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的英文部分。)

2019年4月3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