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會見傳媒談話內容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今日(四月八日)出席立法會財務委員會特別會議後,與傳媒談話的內容:

記者:今日有報道引述「權威消息」,指人大醞釀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和釋法,司長有沒有聽到這方面的消息?根據法理基礎,人大可否就香港未曾立法的法例主動進行釋法?

律政司司長:我們不會就這些揣測性報道作出回應,我不想comment這件事情。不過大家都知道,(《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確是一項憲制責任,正如政府一直表示,我們找到適當的時間便會進行立法。

記者:全體法律界選委今日有一個聯署,要求撤回《逃犯條例》,其實現在社會上普遍都擔心,政府會否考慮撤回條例?

律政司司長:我相信保安局局長會聽到相關意見,他會作出適當的考慮。但我想在此強調,我們作為一個法治社會,必須要有一個制度,可以安排一個制度性的方法,安排逃犯移交回相關地方進行審訊。所以我們需要這樣的一套制度,希望大家明白到這一點的重要性。

記者:但就台灣的案件,他們覺得有其他方法,不一定要修訂《逃犯條例》。

律政司司長:其實從一個法治的角度來看,我們希望做的是一個制度,而不是因為某一件案件,我們便要立這樣一條法例,另外一件案件,又立另外一條法例。正如我記得,(保安局)局長亦曾提及,我覺得這是邏輯性的,若就一件謀殺案立一條條例,其他的案件又如何呢?所以希望大家從一個整體上我們需要一個制度的情況下,理解《逃犯條例》的修訂。

記者:《逃犯條例》方面,有建議認為,可否參考廉政公署成立之初,就追溯期劃線。《逃犯條例》是否可以設立追溯期,可否設一個劃線安排,甚至不設立追溯期?

律政司司長:《逃犯條例》整體安排的目的,是就一些涉嫌犯法的人士逃來香港,香港有一個制度可以按照法律,把他移交回相關地方。在此情況下,我們若這樣理解的話,則很難有一個安排可以去免除,正如他所說一個逃犯,當然是涉嫌犯了一些罪,才需要引用這個條例。

記者:即是可否不設立追溯期,或者就追溯期劃線?

律政司司長:逃犯一定是涉嫌犯了一些罪行而逃來香港,才適用於如何移交,所以在這個情況下,我們要就這一點清楚理解。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的英文部分。)

2019年4月8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