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會見傳媒談話內容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今日(五月二十九日)出席立法會會議後,與傳媒談話內容:

記者:有傳媒引述法官指法庭處理的證據很有限,他覺得如果審議一些受爭議的人,會受到北京的壓力,你覺得當法庭、法官也明言有大壓力時,你經常講的法庭有把關是否真的?

律政司司長:我或許需要在此講一講程序是如何,以及法庭可以如何做。在程序上,有數點需要處理。首先是行政長官的啟動,在啟動時,如何就個案式的安排處理,其實可以有很多要求,建議修訂的條例寫明除了在現有法例已有的保障外,個案式安排也可以再加一些保障,但不可以減少,這是安排上第一步可以做的。假若申請要求我們移交逃犯的地方不同意我們的安排要求,我們可以不再跟進。這是第一點大家需要記住。

  剛才所講的安排和行政長官的證明書必須保密,否則便會無效,若然逃犯知悉,我們便無法工作,所以第一步的安排是保密的。但到法庭交付拘押時,文件會被公開,這一點我們要知道。完成啟動程序後,還有第二點,就是律政司審視文件是否齊全,是否可以繼續跟進,因為就算啟動了程序,也不一定會繼續跟進。

  接着法庭會申請逮捕令,法庭批准逮捕令及作出逮捕(逃犯)後,然後便進行交付拘押程序。這個法庭是公開聆訊,而法庭的權力是我們現時已沿用了二十二年的《逃犯條例》內全部寫明的,需要考慮的保障和事項已經有清晰的案例,大家可以看到。在處理時,我們知道一些法庭會決定(發出)交付拘押令,即說明這名逃犯需要移交,但雖然他認為需要移交,但也不是只由他(決定),這點我容後再說。也有案例是法庭認為不需要移交,而該逃犯獲即時釋放。當法庭作出這個命令,認為要作出釋放時,這位人士便立即獲釋放,行政長官也不可以再做任何事,這個人就即時釋放。

  但如果法庭認為需要作出移交,行政長官有一個最後的決定,就是要發出一個移交令。就這個移交令,行政長官可以考慮的事宜是不限於《逃犯條例》內的保障,例如基於人道原則,又或該名人士有特殊情況。這些保障在現時的法例上,已經寫明行政長官可以考慮。在行政長官的最後階段,就算法庭決定要移交,行政長官仍然可以因為這個特別個案的情況,可以決定不移交,行政長官有這個權利的。

  有一點大家亦要知道,行政長官發出的每一個命令,包括證明書啟動時,第二步是行政長官的授權進行書,第三步是移交令。在這三步中,每一個行政長官的決定,也是行政決定。所以如果要申請司法覆核,該名人士是有權申請的,當然具體是否成功,則要看案件和具體的事實。法庭在交付拘押作出考慮時,案例和條文均寫得很清楚,要考慮香港的法律。第一,我們常講到的雙重犯罪原則,即該案情或事件假若在香港發生,是否構成刑事罪行。當然其他所有保障法庭也會聽、也會看。至於是否構成一個香港的犯罪,在這裏用的法律驗證,稱為表面證據(prima facie evidence)。表面證據並不是如普通人所講的表面那樣隨便,而是有一個法律原則的。法律原則大致上是指當法庭信納現時面前的所有證據,即法官向陪審團作出指令解釋事情,可以把逃犯定罪,這才叫做表面證據成立。法庭亦曾試過,如我剛才所說,認為需要移交,亦有一些個案,認為不需要移交。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的英文部分。)

2019年5月29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