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及保安局局長就《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會見傳媒談話內容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五月三十一日)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後,與傳媒談話內容:

律政司司長:多謝今日這麼多記者到來,我首先在此代表政府多謝保安事務委員會今次可以給予我們一個機會,讓政府可以通過這些特別會議,就修訂的條例可以作出一些解說,再詳細理性地討論,將我們的目標、如何運作和我們希望達到的成效可以與大家分享,所以我很感激今日有這個機會。不如我們先聽聽大家的問題。

記者:有關公平審訊的原則,昨日局長也講過,就是提出在移交時加入多些限制,包括公平審訊、公開審訊、律師代表等,如何確保請求移交的一方可以遵守這些要求?如果無法遵守,特區政府有沒有任何方法,因為已經移交了,可以有任何方法補救?另外亦想問局長,你曾經講過為何要修例是因為不想香港市民跟嚴重的罪犯,包括性罪行的罪犯,共處在一個社會而構成安全風險,為何現時提高了移交的刑期門檻之後,這些罪犯包括兒童性罪行的罪犯是否繼續與香港人生活則沒有問題?

律政司司長:我或許先就第一點作一個簡單的回應。事實上,其實當一個地方申請移交逃犯時,我們會跟他們達成一個移交的安排。如果對方不願意落實移交安排中的相關要求,他們也不會同意做這個安排,而如果他們不同意,香港也不會簽署。所以在移交安排上的保障我們會寫得很清楚。畢竟這是一個地方、一個政府承諾的一件事情,我們相信他們會落實在安排上所答應的事宜。假若真的沒有符合在安排上同意的條件時,香港政府一定會與相關的地方跟進。

保安局局長:或者我都補充一下,中國和55個國家都簽訂了引渡協議,其中也包括一些歐洲國家,例如法國、意大利、西班牙,如果我記憶正確,以及葡萄牙,而且在過去有關的引渡安排都是暢順的。所以希望大家都知道,其實很多國家和中國都有這個協定。如果在亞洲地方,我記憶中南韓也有。所以在這些運作方面,以前是發生過,而且亦大致暢順,沒有問題出現。

  另外,關於移交罪行門檻由超過三年提升到七年(或以上),我們是聽了不同人士的意見。現時的制度是由「零」(處理變到)可以處理到,變成嚴重罪行可以處理到,我們希望大家可以務實地去看我們這次將這個草案提交給立法會的目的。現在來說,我都在剛才的保安事務委員會說了,我們自己有五宗案件,包括台灣殺人案,因為現時的法律和制度而處理不到。四宗是凶殺案,四宗裏面,不幸地死者都是香港人。我們以前亦因為現時的條例做不到一個有效的個案移交,而拒絕了八宗(移交請求)。大家要思考我們是否由永遠都「零」處理,變成起碼可以處理一些較嚴重的罪行呢?我們第一次提出的草案(移交罪行門檻)是超過三年的,但是不同的人士,包括法律界和學者也說,因為個案式移交是一個特別的安排、補充的安排,我們由「零」變成可以做到,都應該謹慎去處理一些嚴重案件,所以我們覺得這也是一個值得我們考慮的意見。那甚麼叫做「最嚴重的案件」?我相信大家香港人都明白,在高等法院原訟庭,一般審理的都是一些最嚴重的案件,所以我們這次便將它(移交罪行門檻)修訂為七年或以上,就是這樣。

  另外有些性罪行,當然每一次的門檻提高,現實就是永遠都有一些案件處理不到,這是平衡點。但是有一些性罪行,如果受害人士是16歲以下,我們有域外司法管轄權。如果我們將司法互助條例(《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都成功修訂了,我們更加可以利用司法互助去要求當地提供證據給我們,更加能協助我們在法律上有域外司法管轄權,針對16歲以下的性受害者外,我們還可有更多的證據檢控他(疑犯),所以我們在這方面盡量努力中。

記者:司長,想問以你理解台灣最高的司法機關是哪個?另外想問特首可以要求加入無罪假定、公開審訊,以你的理解內地如何處理這些要求?若內地方面拒絕的話,特首是否都會拒絕移交?

保安局局長:或者我回答第一個問題,當我們與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去談個案移交,當然我們首先會問清楚(對方)是否有一個代表性的一方,因為它要作出的承諾必須是要有能力作出的,所以我們與每一個司法管轄區談及個案移交的時候,會與對方弄清楚這個問題。

記者:台灣方面能否name(指出)哪一個司法機構是最高的?

保安局局長:當我們商討的時候就會討論這方面的問題,因為每一個司法管轄區的運作都不同,我們當然在商討每一個個案時,都會弄清楚這方面的問題。

記者:內地如何了解公開審訊、無罪假定的要求?他們如何處理?會否拒絕移交?

律政司司長:其實當行政長官啟動移交程序時,首先要跟申請的地方進行一個協商,達成一個移交安排。移交安排中,香港政府可以就一些特殊的情況、特殊的案件而加上一些要求。其實你剛才提到的幾類情況,我們也會考慮在安排中是否需要放進去。每一個地方就公開審訊和無罪假定,據我的理解,很多地方也有同樣的理解,因為這是國際上也知道是一個怎樣的概念,所以在安排上我們可以加入這些條件,亦可以考慮到特殊情況,我們可以在列出來的(條件)外,再加入其他(條件),在安排上我們可以處理。

記者:(有關六月二十七日)

保安局局長:我們尊重立法會在審議方面的任何安排。

記者:港人回內地審訊的時候,如何確保他們有公平的審訊,是否可上訴?

保安局局長:我剛才已回答,我們在協議中會要求它作出承諾。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的英文部分。)

2019年5月31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