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回應法律界人士遊行

就部分法律界人士今日(六月六日)遊行,律政司發言人發出以下聲明:

  《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處理台灣殺人案,同時堵塞現行刑事司法互助制度的漏洞。

  香港的移交逃犯和刑事司法互助機制參照了聯合國在這方面的合作指引和條約範本,並且符合國際通行的人權保障原則。按照《條例草案》訂定的特別移交安排,在保障涉案人方面只會比現行《逃犯條例》規定的更多,而不會減少。

  政府在處理移交逃犯請求時一直根據極為嚴謹的程序,現行條例訂明了適當的人權和程序保障,以及行政和司法的多重把關角色。行政審查包括由律政司審視請求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和行政長官考慮律政司意見後的決定;而司法審查包括法院公開聆訊、涉案人可就行政長官的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註一),也可就法院的拘押命令申請人身保護令(註二)。

  《逃犯條例》生效至今差不多二十二年,一直行之有效,平衡了緝捕逃犯及保障人權兩方面的需要。

  《基本法》第八十五條在憲制層面規定了司法獨立的原則;同時,法官的任期亦受到《基本法》第八十九條保障。

  更重要的是,法官的獨立性也反映於莊嚴的司法誓言當中,每一位法官作出司法誓言時均會承諾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並主持正義。律政司深信司法機構和全體司法人員必定會繼續公平、公正地依法審理案件,不受任何干預。

註一:行政長官的授權進行書和移交決定可被司法覆核,案例見Robert Henry Cosby v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KSAR [1999] HKEC 691, Cheng Chui Ping v the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2002] HKCU 5.

註二:人身保護令的例子見HO Man Kong v Superintendent of Lai Chi Kok Reception Centre [2011] HKEC 1037.

2019年6月6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