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於記者會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十月四日)與一眾司局長舉行記者會。以下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的開場發言:

  政府明白市民會對《禁止蒙面規例》的法律問題有所關注。

  政府在制訂《禁止蒙面規例》時,已充分顧及《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內的人權保障,包括言論自由、和平集會和私隱的權利。

  不過,這些權利並非絕對,而是可以對其施加限制,但這些限制需符合相稱性原則。

  按終審法院的案例,相稱評估涉及四個步驟,須查究:

(i)該限制措施是否為了達致一個合法目的而做; (ii)若然是的話,該措施是否與達致該合法目的有合理關聯; (iii)該措施是否達致該目的之相稱方法;以及 (iv)該項措施所帶來的社會利益與受憲法保護的個人權利被限制兩者之間,是否已取得合理平衡,尤其須查究是否為達致該社會利益而令個人承受過分嚴苛的負擔。

  《禁止蒙面規例》禁止任何人在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或須作出通知並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或遊行的情況下,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用品。

  這項措施所達致的合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以防止進一步的暴力和騷亂行為,並為香港恢復和平與穩定。

  透過禁止在公眾活動使用蒙面用品,可以阻止暴力人士在隱藏身分的情況下進行非法行為而逍遙法外。這也有助於警方執法和進行調查。

  這項措施不會損害市民言論自由與和平集會自由的本質,因為他們依然可以在不使用這些蒙面用品的情況下,自由參加合法、和平的公眾活動。

  此外,《規例》不會禁止市民在有合理辯解的前提下,使用蒙面用品。一方面,政府需要阻止激進示威者隱瞞身分,以進行違法行為並逍遙法外。另一方面,政府亦要顧及市民可能有正當理由而需要使用蒙面用品。我們相信今次此規例已經在這兩者之間取得合理平衡。

  總而言之,鑑於最近幾個月發生的嚴重暴力行為,我們認為這項措施對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構成的干擾是相稱的。

  《禁止蒙面規例》亦授權警務人員要求任何人在公眾地方移除蒙面用品,以使警方能夠核實該人的身分。

  現有的法律條文已經賦予警務人員核實市民身分的權力。除非警方同時有權要求市民移除任何掩飾其身分的蒙面用品,否則警方核實市民身分的權力將形同虛設。

  警務人員可以截停並要求有關人士暫時移除蒙面用品,以核實其身分。當核實身分過程完成,該人可以戴回蒙面用品。

  因此,我們認為這項措施對市民權利作出的干預極為有限,並與保障公安和公共秩序等的合法目的相稱。多謝各位。

2019年10月4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