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和保安局局長談國家安全法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七月四日)出席電台節目後會見傳媒的談話內容:

記者:之前都回應了就之前國安法被捕的十個疑犯採集了他們的DNA,為何是次案件需要抽取他們的DNA?和蒐證的關係是甚麼?例如叫口號和DNA有何關係?

  另外想問司長,政府就說「光復香港」這個口號有「港獨」的含意,現在見到坊間開始有些新創作或者一些諧音等等去取代這口號,這些新創作會否導致他們有觸犯國安法的風險?另外,條文到現在刊憲仍未有英文版本,是未準備好還是將來也不會有?如果真的沒有,會否影響外籍法官審理這些案件?

律政司司長:昨晚英文版本其實已經刊憲。新華社在七月一日早上亦已發出一個英文版本。我要強調這是一個全國性法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全國性法律,所以法定語文當然是以中文為主體的一份文件。這是很重要的。

  至於剛才第二條問題,我們不會就具體的案件作任何評論。至於其他有甚麼詞語會如何,很難就此一概而論,所以我亦不會就着字眼去講。但在條例方面,大家看看國安法的條文,其實很清楚一個重點的字是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的行為,「旨在」的意思是指目的是這樣,所以這點大家要清楚。當然,如果你的目的並非搞事,我鼓勵大家不要以身試法,不要嘗試這樣做有沒有事,無謂做這樣的行為。

保安局局長:在警方行使權力的時候,他也要按着法律的規章去做。根據警隊條例,如果警務人員在調查刑事案件的時候,他認為去取一些樣本而對調查案件有幫助,令證據方面可以證明某些罪行,他是可以行使這個權力,警務人員會按着實際情況、案件的內容去決定是否行使這個權力。

記者:昨日有法官表示已獲行政長官委任處理國安法的案件,想問現階段是否這些法官已組班?若是,當中有沒有外籍法官?因為法例並沒有排除外籍法官,可否談談?另外,想再問參選權,國安法列明罪成便會喪失參選權,但沒有說明期限,之前在節目中也有提及會根據法例操作,可否多說一點,會否如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提議修訂選舉條例?

律政司司長:在指定法官方面,國安法第四十四條寫明相關要做的工作。我們理解有部分法官已獲指定,可以開始相關的工作。條文中沒有具體清楚說明要如何「指定」,但最重要的是行政長官在指定的時候,可以考慮相關情況,亦可以徵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這兩點在條文中寫得很清楚。

  第二,關於選舉,國安法第三十五條中寫明法庭判定刑罪之後,便會喪失其相關選舉資格,法例是這樣寫的。的而且確,法律條文沒有具體寫明時限,所以我剛才或之前亦講過,其實可以被視為終身喪失資格的一個情況。至於有沒有其他立法的事可以做,可能要由相關政策局作決定。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的英文部分。)

2020年7月4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