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六題︰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毛孟靜議員的提問和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的答覆:

問題:

  《基本法》若干條文提及普通法,當中訂明:予以保留的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第八條)、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依照法律審判案件的參考(第八十四條),以及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第八十二條)。另一方面,按照《基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國安法》)已於上月三十日,加入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並在本港公布實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研究,上述與普通法有關的《基本法》條文,是否適用於根據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包括《國安法》)提起的刑事訴訟;及

(二)律政司司長有何理據提出以下說法:「要求屬全國性法律的《國安法》的法律條文全部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行文是不合理和不切實際的」?

答覆:

主席: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在五月二十八日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決定》)。《決定》第六條授權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定相關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基本法》和全國人大的《決定》,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港區國安法》),在六月三十日全票通過,並於同日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經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和特區政府意見後,將《港區國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繼而由行政長官公布自同日晚上十一時起在特區實施。

  《港區國安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制定該法的目的是「為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和穩定,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合法權益」。

  《港區國安法》有六章,分別為總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以及附則;共六十六條。這是一部兼具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內容的綜合性法律。

  就毛孟靜議員的具體提問,律政司現詳細回覆如下。

(一)《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第四十五條規定,除該法另有規定外,裁判法院、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應當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處理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

  特區依據《港區國安法》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時,大致上都是沿用本地現行的法律及程序。當然,《港區國安法》就某些特別情況下的法律程序作出不同的規定,但這些規定都是因應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特殊性質,為了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而必需作出的。

  《基本法》是全國人大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制定的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而《港區國安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全國人大《決定》授權通過的專門為了建立健全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全國性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列於附件三,並在特區公布實施。

  香港特區的本地法律有《基本法》第八條所指的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三日根據《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通過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根據該決定,部分原有條例和附屬立法不被採用為特區法律。另外,本地法律也包括特區立法機關行使《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的立法權制定的法律。

  《港區國安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特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如上所述,特區本地法律指《基本法》第八條提及的包括普通法的香港原有法律及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因此,按照《基本法》第八條的規定,第八十四條規定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在特區法院審判案件時作為參考。《基本法》第八十二條有關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的條文仍然適用。

(二)《港區國安法》是一部獨特和具開創性的全國性法律,因為它同時兼具了三大類法律,即設立相關負責機構的「組織法」、訂定罪行和罰則的「實體法」,以及與執法、檢控和審訊相關的「程序法」。《港區國安法》雖然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全國性法律,但當中也兼顧了國家和特區兩個法律制度的差異,不少條文都是為了處理好《港區國安法》與本地法律的銜接、兼容和互補關係。這兩大特色的共同目的就是要確保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能在特區切實有效執行。因此,並不可能要求《港區國安法》的法律條文全部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行文。

  多謝主席。

2020年7月15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