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在《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今日(五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就《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稍後將會動議我的修正案,以修正《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草案》中若干條文。修正案已載於分發給各位議員的文件。

  我剛才已提及,修正案主要是技術性的修改或是相應修訂。概括而言,提出修正案的目的,是為了讓公眾更容易理解《條例草案》的條文内容,以及更清晰地反映《條例草案》的政策原意和更準確地反映《條例草案》所涵蓋的範圍。以下我就修正案所涵蓋的三個方面作出簡介。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第一,我們接納了委員的意見,採用「狀況相關命令」、「看顧相關命令」及「贍養相關命令」這些字詞,分別作為《條例草案》中「status-related order」、「care-related order」及「maintenance-related order」這些英文定義用詞的中文對應詞。由於在日常生活中,「相關」一詞較為常用,以之取代原文所用的「攸關」一詞,相信將更有助公眾理解《條例草案》的條文內容。

  第二,法案委員會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11(4)條的行文,以期更清晰地反映政策原意。經審視有關條文後,我們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11條,以更明確地訂明,就規定須定期支付款項或定期履行作為的「贍養相關命令」而言,當香港法院作出登記時,可以不單只涵蓋在登記申請當日之前已逾期未支付的款項或逾期未履行的作為,亦可以涵蓋在登記申請當日或之後才到期的款項或作為。日後如果再次出現逾期而未有履行這些定期責任的情況時,判定債權人可立即向法庭申請執行有關的已登記命令,而無須向香港法院再次提出登記申請。

  第三,為了更準確地反映《條例草案》所涵蓋的範圍,我們建議修訂《條例草案》,在若干條文中不採用中文「子女」和英文「child」的用詞。

  這是因為「子女」一詞可帶有該人是爭議方的「〔兒〕子」或「女〔兒〕」的涵義。這並不切合《條例草案》附表2及3中出現「子女」一詞的若干條文實際上應該涵蓋的範圍,例如應涵蓋的範圍可包括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對未成年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即並非他們自己的「子女」)負有撫養或支付撫養費的義務的命令。所以,我們亦建議對《條例草案》第16、17及26條,以及《條例草案》英文文本中若干採用「child」一詞的條文,作出相應修訂。

結語

  法案委員會表示不反對上述修正案。謹請各位委員支持有關修正案。

2021年5月5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