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仲裁(修訂)條例》相關條文明日生效

  ​《2021年仲裁(修訂)條例》第2部明日(五月十九日)開始生效,以全面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於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簽署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補充安排》)。

  簽署《補充安排》旨在修訂於二○○○年二月一日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安排》),使《安排》與國際仲裁的現行慣例更全面地保持一致。

  《補充安排》對《安排》進行修訂,包括採用仲裁地方式重新定義《安排》的適用範圍,以及免除以往在《安排》下的限制,允許當事方同時向內地和香港特區的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以符合《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下的現行國際仲裁慣例。有關修訂透過《2021年仲裁(修訂)條例》實施。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全面實施《補充安排》有助促進香港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的發展,進一步提升香港作為法律、促成交易及爭議解決服務的國際法律樞紐地位。

2021年5月18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