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今日(九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恢復二讀辯論《貨物銷售(聯合國公約)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代主席:
首先我要感謝《貨物銷售(聯合國公約)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主席何俊賢議員、各委員及秘書處人員的努力,令《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順利完成。《條例草案》旨在於香港實施《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銷售公約》),有關將《銷售公約》適用於香港的建議,獲得法律及相關業界的普遍支持,而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亦對建議表示支持。我在此感謝各位議員、法律界、商界及學術界在公眾諮詢期間提出了寶貴的意見。
在港實施《銷售公約》的好處
《銷售公約》是一項重要而廣受採納的商業法條約,世界貿易組織幾乎所有主要貿易成員,以及近半數參與「一帶一路」倡議的國家都是《銷售公約》成員。中國是《銷售公約》的締約國,但公約現時並不適用於香港。《條例草案》賦予《銷售公約》在香港的本地法律效力,尤其為商界及法律界帶來多項裨益,包括:
- 有助推動本地生產總值和貿易增長;
- 避免本港企業在從事跨境交易時受到不熟悉的外地法律規限;以及
- 提高香港解決《銷售公約》相關爭議的能力。
《銷售公約》的適用細節
《銷售公約》直接適用於營業地在不同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特別要注意的是,當事各方自主選擇(party autonomy)是《銷售公約》的基本原則。除了在極少數的例外情況下,雙方當事人一般可藉協議減損《銷售公約》的任何規定或改變其效力,又或選擇完全不採用公約。立法建議並不會改變這個自主原則。
協助業界準備《銷售公約》的實施
我留意到有議員關注本港商界及法律業界可能需時為新制度的實施作準備。正如律政司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中指出,政府將主要循兩方面協助業界準備及適應《銷售公約》實施:
(一)政府計劃將實施《銷售公約》的條例的生效日期延至條例通過至少六至九個月後,讓持份者有充分時間適應轉變及適當地調整其經營方法;及
(二)在上述至少六至九個月的「準備期」間,我們會與法律界和商界合作,進一步推廣《銷售公約》和實施條例,向業界解釋公約適用和實施的細節。
另一方面,我們亦明白到有議員希望政府可以提供一些標準合同範本供業界參考,但現時網上已經有許多關於《銷售公約》的公開參考資料。例如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貿法委)和佩斯大學國際商業法律學院的網頁上,不僅可以找到《銷售公約》的所有官方語文的文本,還有相關判例法資料庫、應用《銷售公約》指南、在線講座和學術文章,以及起草公約合同的指南等。律政司亦特設關於公約的專題網頁,綜合相關實用資料,方便市民查閱和參考。
去年是締結《銷售公約》的40周年,律政司與貿法委及亞洲國際法律研究院三方於去年十月合辦網上研討會(註一);另外亦與亞洲國際法律研究院舉辦網上講座(註二)。兩者皆有世界頂尖的《銷售公約》專家討論公約的最新發展,以及與法律界和商界息息相關的議題,有助推廣《銷售公約》更廣泛地應用,從而促進以規則為本的國際貿易。
政府會繼續與業界保持溝通,並持續加強相關推廣工作,以協助業界準備及適應《銷售公約》實施。
結語
正如我在動議二讀致辭時指出,一般而言,律政司並非負責國際條約適港或有關立法的政策部門。不過,《銷售公約》適港可為港企提供有關法律選擇的額外選項,以及加強香港處理相關爭議的能力,經諮詢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商經局)後,律政司今次例外地主導了相關立法的工作,日後這法例的相關政策事宜會繼續由商經局負責。
代主席,立法建議可有助減低香港企業進行國際貨物銷售時面對的一些因法律不明確情況時所遇到的風險,提升香港國際貨物銷售的法律基建,和有利香港在「十四五」規劃中,建設和鞏固香港作為國際貿易中心以及國際法律、促成交易及解決爭議服務的中心。《條例草案》如獲通過,在制定該法例後,特區政府會依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註三)尋求中央政府的協助完成適用《銷售公約》的必要步驟。
代主席,我謹此陳辭,懇請各位議員支持通過二讀《條例草案》。
多謝代主席。
註一:題為「慶祝《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四十周年會議:公約作為國際貿易的工具—理論與實踐」(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註二:題為「香港企業與銷售公約:國際法院實務中『必定要知道的事情』」(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註三:《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訂明(選段):「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議,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情況和需要,在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是否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2021年9月29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