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今日(三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22年仲裁及法律執業者法例(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22年仲裁及法律執業者法例(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訂香港法例第609章《仲裁條例》和香港法例第159章《法律執業者條例》,以訂明某些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英文是Outcome Related Fee Structures for Arbitration,我以下簡稱為ORFSA的協議,不受助訟、包攬訴訟和唆訟的普通法法則禁止,並就這些協議的有效性及可強制執行性,訂定條文,以及就這些協議訂定措施及保障。
建議的修訂是根據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二○二一年十二月發表的《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報告書(《報告書》)內的建議制訂。
引入ORFSA的重要性
香港律師一向被禁止為關乎爭訟法律程序包括仲裁的工作,訂立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仲裁條例》亦有明文規定,禁止律師在仲裁中向相關仲裁的任何一方提供仲裁資助。
透過擬議的法律改革,香港法例將容許律師與當事人訂立三種形式的ORFSA,包括按條件收費協議、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以及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
(1)在按條件收費協議下,律師與當事人約定只有在當事人在有關事宜中取得成功結果的情況下,方由律師收取額外的成功收費,而成功收費的設定上限為「基準」訟費的100%;
(2)在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中,當事人同意向律師支付的律師費用,是參照就法律程序的結果所取得的財務利益而計算,而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費用的上限為當事人所取得的財務利益的50%;
(3)在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中,律師會就所提供的法律服務收取費用,這費用通常按折扣收費率收取,如果當事人在有關事宜中取得財務利益,律師就會加收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費用,而上限同樣為財務利益的50%。
仲裁的當事人大多是商業機構或商人,在商議商業條款和為有關服務釐定收費方面相當熟悉,亦對彈性收費安排需求殷切。至今所有主要司法管轄區均已推出與結果有關的收費安排,由於仲裁當事人一般可以自由選擇以世界任何地方作為仲裁地,透過本地立法落實引入ORFSA對香港作為世界主要仲裁地之一的地位至為重要。我們相信這次法律改革不但積極回應仲裁當事人對彈性收費安排的期望,亦擴大尋求公義的渠道,令香港的仲裁服務得以與時俱進,與其他司法管轄區提供相同的安排,從而提高香港在仲裁方面的競爭力。
法改會的建議
二○一九年十月,法改會成立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小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以檢視現時ORFSA的情況,考慮是否需要改革有關ORFSA的法律和規管架構,並就改革作出建議。小組委員會在二○二○年十二月發表諮詢文件,建議修改相關法例以准許律師採用ORFSA。
經考慮公眾諮詢期內收集的意見後,法改會在去年十二月發表《報告書》。《報告書》建議應撤銷對律師採用ORFSA的禁止規定,並應修改《仲裁條例》、《法律執業者條例》、《香港事務律師專業操守指引》和香港大律師公會《行為守則》。《報告書》進一步建議較詳細的規管架構和有關ORFSA的特定保障措施應該在附屬法例內列出。
政府對《報告書》的回應
經仔細研究《報告書》後,政府認同法改會的建議,認為應該撤銷禁止律師採用ORFSA的相關規定,容許香港的仲裁使用者及律師可以選擇訂立ORFSA。擬議的法律改革有必要進行,務求令香港跟上國際仲裁的最新慣例,提升香港作為亞太區主要國際仲裁中心的競爭力,並擴大尋求公義的渠道,以及因應當事人日益殷切的需求而提供釐定價格和收費形式的彈性,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主要仲裁樞紐的地位。
政府亦同意較詳細的規管架構以及就ORFSA設立的特定保障措施應在附屬法例內列出,以更好保障訂立ORFSA各方的權益。有關保障措施包括:
(1)就律師在不同類型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ORFS)中收取的費用設定適當上限;
(2)ORFS須以書面訂立,並由當事人簽署;
(3)律師應告知當事人有取得獨立法律意見的權利;
(4)ORFS應列明ORFS應設有最少七天的冷靜期;
(5)ORFS應列明在甚麼情況下須支付律師的費用及開支,或該等費用及開支的部分,包括在ORFS終止的情況下;
(6)ORFS應列明律師或當事人是否有權在仲裁結束前終止ORFS,以及如有權的話,在甚麼情況下可終止ORFS。
諮詢
小組委員會曾就ORFSA進行了為期三個月的廣泛公眾諮詢。就諮詢提交回應的人士包括消費者權益團體、商界和法律及仲裁服務界別持份者。絕大多數諮詢的回應者同意在香港法例中准許ORFSA的建議。法改會在制訂《報告書》的最終建議時已考慮這些公眾回應。
就《報告書》的建議,仲裁推廣諮詢委員會在今年一月經諮詢後,全力支持就ORFSA作出的法例修訂建議。
律政司剛於三月二十八日舉行的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向委員簡介《報告書》的內容,以及對《仲裁條例》和《法律執業者條例》作出的修訂建議。事務委員會委員、香港律師會及香港大律師公會的代表均對建議表示支持。《條例草案》通過後,政府會盡快就附屬條例展開立法工作,包括諮詢相關利益持份者,為ORFSA的使用者制定相關保障措施,屆時亦會為業界提供相關解説。
《條例草案》的主要修訂
《條例草案》建議在《仲裁條例》加入新的第10B部。新訂第10B部建基於《報告書》中的條文擬稿,並載有八個分部。該部將會分兩個階段實施。這做法是為了方便在釐清法律情況的條文實施之前,進行相關規管框架的準備工作。條文為ORFSA作出定義。訂明某些ORFSA,不受助訟、包攬訴訟及唆訟的普通法法則禁止,以及就該等協議的有效性及可強制執行性訂定條文。ORFSA只適用於仲裁和在《仲裁條例》下與仲裁相關的程序,並不涉及其他香港的法院程序。有關ORFSA的建議在關於人身傷害申索的範圍內亦不適用。條文賦權律政司司長委任諮詢機構,訂立規則以訂定有關保障措施。
《條例草案》亦會同時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令ORFSA協議具有效力。
結語
主席,律政司不時檢討香港的仲裁及爭議解決制度,務求令香港的仲裁服務能針對社會需求和國際發展與時俱進。我們相信若《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將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
主席,我謹此陳辭,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
多謝主席。
完
2022年3月30日(星期三)